发布文号: 湘价重[2001]80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切实加强农村电价管理,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确保今年农村电价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省政府《关于农村电力“两改一同价”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1]2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明确今年农村电价管理目标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年初全省物价工作会议安排,今年全省农村电价管理要实现以下三个目标:
1、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平均每千瓦时价格年底降至0.68元,即比年初0.73元降低5分。其中:长沙要降到0.63元,湘潭0.66元,株州0.67元,岳阳、益阳、常德0.68元,衡阳、邵阳、永州、娄底、郴州0.72元,怀化、张家界0.75元,自治州0.78元。
2、“两改”已完成的村,其到户电价必须降到省政府规定的“同价基价”以内。
3、“两改”尚未完成的村镇,农村用电限价到户率平均达到95%。其中:长沙、株州、湘潭三市达到99%,岳阳、益阳、常德三市达到96%,其他8市都要达到93%以上。
二、要全面清理、检查农村电价执行情况
全省各市州、县物价部门要在四、五月份集中一段时间、集中力量对农村电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是:省委、省政府和省局制定的一系列整顿农村电价规定的落实情况,如农村电价构成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价外加价、搭车收费的现象;最高限价的到位情况;农电“两改”情况,是否取消了电费的层层承包,是否实行了“三公开”、“五统一”,是否存在“权力电”、“关系电”、“人情电”由老百姓分摊;“两改”完成后,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否降到了同价基价以内,对乡镇电管站(供电所)不抄表到户、只抄到变压器台区的,是否按目录电价执行;农村用电最高限价三个价区的划分是否符合省规定的原则。各地要加大对农电价格的检查处罚力度,凡查出的问题,要按照价格法规严肃处罚,并严格按照规定即时予以纠正、规范。各地的清理检查情况务必于5月底前以市州为单位报省局重工处。
三、要切实抓好农村电网改造后的降价工作
1、各级物价部门要主动与计划、经贸、电力部门联系,参与农网改造工程的验收和督查,及时掌握电网改造及体制改革的进度。在参与“两改”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局湘价传电(2000)第33号通知规定,把农村到户电价是否降到“同价基价”以内,作为验收是否合格的主要标准。
2、对今年3月底以前“两改”已完成的乡镇、村,各市、州要组织相关的县市物价局在5月15日前,具体核实“两改”已完成的乡镇、村的名单。凡是“两改”已完成的村,从今年6月1日起,其到户电价必须降到省规定的“同价基价”以内。
3、对今年4月以后“两改”完成的村,从五月份开始,各市州、县物价部门每个月都要摸一次底,以村为单位,在“两改”完成后的第二个月,县市物价部门要根据不同的地域条件公布改造后的到户电价,及时降到“同价基价”水平。
4、对于“网改”已完工、而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的乡村,市州、县物价部门要列出具体名单,其到户电价要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且要明显地低于最高限价水平。同时,要向市州、县政府汇报,尽快进行体制改革,将农村电价降到“同价基价”以内。
5、市州、县物价部门公布“两改”后的到户电价,必须严格按照省局(2000)湘价重字第11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突破。在同一县市内,要区别不同的地域条件公布不同的电价,即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城市郊区、用电量大的集镇及经济发达地区每千瓦时不超过0.58元,一般的平原、丘陵区每千瓦时不超过0.61元,山区不超过0.65元,不得笼统地按山区的最高价0.65元执行。农村加工、经营等其他类别的用电,也要根据改造后损耗降低、体改后管理费用减少的情况,相应降低到户电价,及时体现“两改”的成果。
四、要防止农村电价反弹,消灭管理死角
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电价的管理,巩固农村电价整顿已取得的成果,切实防止农村电价反弹。现行到户电价低于限价或“同价基价”水平的,不得提高。地方小电网和乡村小水电自供区的农村电价,各级物价部门也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加强管理,不得留有死角,并纳入本通知中对各市州下达的农村电价管理目标的统计范围之内。
为及时掌握农村电价动态,各地农村电价执行以及“两改”进展情况,请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中旬将上一季度的情况按附表要求填列,上报省局。
--市州农村电价执行情况统计表( 年 月)
村总数(个)
村数(个)
0.62-0.65
农村电价执行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
1、“两改”未完成的村数=村总数-“两改”均已完成的村数;
2、到户电价在限价以内的村数,是指“两改”未完成的村数中到户电价在限价以内的村数,即不包括“两改”已完成的村;
3、限价到户率%=到户电价在限价以内的村数/“两改”未完成的村数×100%
4、农村居民平均到户电价,是指农村居民总平均的到户电价,包括“两改”已完成的和未完成的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