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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01年度移动电话用户频率占用费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2 生效日期: 2001-02-22
发布部门: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1998)第129号令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字(1998)第153号文件,以及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湘无发(2001)1号文件精神,决定从即日起征收2001年度移动电话用户频率占用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移动电话(含中国移动、中国联通)2000年度以前老用户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每户按年度50元的标准,分别由中国移动常德分公司、中国联通常德分公司代收。
  二、2001年发展的移动电话新用户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用户在购买移动电话卡(号)时按每户50元标准由常德移动、联通公司收取。
  三、市移动通信分公司、联通通信分公司不得漏征漏缴频率占用费,应将代征的2000年底以前移动电话用户2001年的频率占用费,在2001年3月底以前全部上缴省无委办;将代征的2001年底新发展移动电话用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每季度结缴一次。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常德市管理处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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