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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青海保险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6 生效日期: 2004-12-06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21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青海保险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青海保险业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青海保险业以“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为己任,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求,不断拓展保险业务领域,保持了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稳定保障功能不断增强,在青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保险业发展水平还不高,保险覆盖面还不广,保险业在地区及城乡之间发展也不平衡,保险的功能和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保险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依然较突出。为进一步加快青海保险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使保险业更好地为青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青海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和经营与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业日益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为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人民生活的稳定提供风险保障,并通过参与社会管理和保险资金融通,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进程中日益显现出重要作用。为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促进保险业发展和保险业参与支持市场体系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青海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保险业的发展又对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青海经济社会已步人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新阶段,客观上要求青海保险业必须加快发展步伐,以适应青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风险保障,充分发挥保险业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扩大保险覆盖面,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需要。尤其是要发挥保险业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提高农牧业承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稳定增加农牧民收入。同时,还要求保险业在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和辅助社会管理等方面也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并在完善保险市场体系的基础上,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防范系统性风险,确保金融业稳健运行,为促进青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加快青海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积极推进改革,着力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加大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业务拓展力度,强化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防范和化解风险,努力实现青海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更好地为青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创新发展原则。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进一步更新观念,创新思路,把保险业的改革与管理创新有机结合起来,把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监管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加快保险业发展的内在动力。
  2、可持续发展原则。建立充满活力、创新力强、功能互补、多元发展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坚持以诚信为本的观念,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以诚信促发展;正确处理保险业做大与做强、眼前与长远发展、发展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保险市场资源,力求在结构、速度、规模、效益的统一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把保险业发展置于青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中加以谋划,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保险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良性互动。要根据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业提出的要求和保险业发展规律,促进产险与人身险、保险公司业务与保险中介业务的协调发展,并积极拓展广大农牧区保险市场,实现地区之间及城乡之间保险市场的均衡发展。
  4、稳健发展原则。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体系和风险防范化解体系,确保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行业信誉。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维护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不断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手段,提高监管效能,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5、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切实做好风险防范、经济补偿和稳定保障,既着眼于保障人的生存需要和提升人的生活品质,帮助人们实现生有所托、老有所养、终有所安,又着眼于促进入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服务。
  (三)基本目标
  力争在5年内,通过保险业经营创新和监管创新及保险业外部环境的优化,基本形成一个主体多元、运行稳健、竞争有序、监管有效、充满活力的保险市场体系,使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展,渗透力进一步增强,保险密度和深度接近西部地区平均水平,基本适应青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保险业的要求,
  三、加快保险业发展,为青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一)进一步加大市场培育力度,构建与青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
  1、培育和完善保险市场组织体系。要积极引进新的市场主体,增加保险机构数量,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和市场竞争。针对目前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县以下保险市场拓展不力的现状,进一步引导保险公司向县以下小城镇和偏远少数民族地区延伸保险服务机构,为发展县域经济和农牧区经济服务。支持适应市场需要、有发展潜力和经营管理规范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引导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通过进一步分工协作提高业务拓展力和渗透力;引导兼业代理机构发挥其机构网络优势,推动保险业向深层次发展,进而扩大保险覆盖面。要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推进保险企业体制改革和创新,不断完善各保险经营主体的内部管理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增强保险经营主体的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
  2、不断健全保险产品体系。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不断调整产品结构,改变目前业务过度集中在少数险种上的格局,尤其是要针对青海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推出适应性保险产品,以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3、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优化服务质量。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拓宽营销渠道,创新服务手段和方式,切实加强对客户售前、售中、售后的全过程服务,不断提高承保效率,加快理赔速度,保证咨询投诉工作处理的质量,以优质服务促进业务发展。
  4、推进青海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配合建设“信用青海”工作的开展,把诚信作为保险业发展的根本来抓,以诚信建设为基础,加强保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保险业的社会公信度。
  (二)将保险业务与青海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大业务拓展力度,扩大保险覆盖面和影响力
  1、根据青海经济发展战略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要围绕交通、水电、水利、城建等重点建设项目拓展保险业务,积极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各类配套保险服务,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积极稳妥地开办适应石油天然气、水电、有色金属、盐湖化工等优势资源开发和冶金、医药、农畜产品加工、建材等优势主导性产业发展需求的保险产品,促进我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在进一步搞好对大型国有企业保险服务,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的同时,针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生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状况开发适应性保险产品,提供风险咨询、评估、管理等服务,积极支持其发展。要适应我省物流业、旅游业等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拓展相关保险业务,促进我省第三产业稳步发展。
  2、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障体 制改革,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推动商业保险参与青海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积极探索开展农牧民养老保险和城镇郊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效途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保险业务,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
  3、积极服务“三农”。要抓住全省加强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快农牧业产业化、小城镇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探索保险业参与农牧业产业化进程的有效途径,并向小城镇和农牧区延伸保险业务,配套推出相应的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开拓农牧区保险市场。保险监管部门和各保险经营机构要积极与农牧业主管部门、财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结合青海农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趋势,针对农牧业抗风险能力弱、保险承保风险成本较高等问题共同研究开展农牧业保险的新模式,积极开展建立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试点工作,促进农牧业支持保护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切实为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和农牧区稳定提供保障。
  4、发挥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拓展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等业务,并推进建筑业强制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从而保障安全生产,维护正常社会经济活动秩序和社会稳定,降低社会风险管理成本。
  四、加强和改善监管,确保青海保险业健康发展
  (一)坚持依法监管,改进和完善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青海保监局要认真履行对青海保险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寓监管于服务中、寓监管于发展中,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险业发展规划、引导和支持保险业发展的同时,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做到监管内容、程序和结果“三公开”,保证监管的公正、公平,不断提高办事效率。要抓好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保险产品等日常监管工作,加快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保险风险防范预警系统,并将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结合起来,将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结合起来,将对事监管和对人监管结合起来,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欺诈、误导等违规行为,确保保险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监管合作,完善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健运行。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保险企业内控、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保险风险防范体系
  要在强化青海保监局监管职能、发挥监管主导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和自我监督功能,促进保险行业管理的规范化,保证行业内竞争的公平性和充分性。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切实做到规范经营、规范发展。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独立的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保险经营活动的社会监督,增强外部约束力。
  五、为加快青海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保险工作,切实提高对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地位和功能作用的认识,将保险作为保障社会经济安全运行、强化社会公共管理和化解社会风险矛盾的重要手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研究制定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保险行业工作汇报,协调解决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保险业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青海保监局对保险业的监管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不干预保险企业的正常经营。要着眼于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积极配合保险部门,共同研究探索开展农牧业保险的有效模式,推动我省农牧业保险试点工作;着眼于通过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协同保险部门研究探索商业保险参与我省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农牧民养老保险和城镇郊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效途径;着眼于强化社会公共管理和保障社会经济安全运行,积极推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建筑行业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支持相关责任保险的推广。经委、发展改革委等经济综合部门要加强与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经营机构的联系,及时通报全省和各地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重大建设项目等与保险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信息。税务部门要从支持保险业发展和扩大社会就业出发,研究制定保险营销员税收优惠政策。公安、司法和审计部门要严肃查处保险领域的各种经济违法犯罪和违规行为,坚决打击保险欺诈、侵占挪用保险资金和恶意脱逃保费、骗保等犯罪活动,为保险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新闻媒体要做好保险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积极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减损、稳定社会等方面的典型事例,扩大保险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为加快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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