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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第六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9 生效日期: 2004-11-29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20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提出的《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第六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村(牧)委会选举情况汇总表(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第六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村(牧)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我省第五届村(牧)民委员会任期至2004年12月底届满,应于2005年进行换届选举。为了切实做好全省村(牧)民委员会第六次换届选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省村(牧)民委员会第六次换届选举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为法律依据,以加强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目的,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基本原则,选出一个群众拥护、办事公道、热心为村(牧)民服务、具有开拓进取精神,能够带领村(牧)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领导班子,进一步推进全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选举工作安排部署
  全省村(牧)民委员会第六次换届选举工作总的要求是:要做到六个统一:即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安排时间,统一届期,统一做好宣传教育,统一培训业务骨干,统一进行检查指导,统一搞好总结验收。换届选举工作从2004年12月开始,至2005年6月底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4年12月)
  1、加强舆论宣传。各地从今年12月15日开始,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组织基层干部和村(牧)民委员会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五次全委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村牧民委员会第五次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2]53号)以及有关换届选举的指导性文件,深刻认识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执政能力,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意义,力求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利用各种形式,搞好宣传,使全省村(牧)委会第六次换届选举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换届选举工作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2、抓好干部培训。培训一批懂法律、懂业务的换届选举工作业务骨干是保证第六次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在抓好普法宣传的基础上,有组织、有计划地分层次办好换届选举培训班,集中培训直接负责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县(区)民政部门领导干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干部,使他们率先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熟悉选举工作的具体程序,掌握具体的工作方法,依法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指导换届选举的职能。
  3、开展财务审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今年年底开始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所辖区域的村(牧)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审计的具体方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村(牧)民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决定。审计的结果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4、进行民主评议。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所辖区域村(牧)民委员会召开村(牧)民会议或村(牧)民代表会议,对本届村(牧)民委员会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广泛征求群众对村干部的意见,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向村(牧)民如实公布。
  5、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部署换届选举工作,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可分别设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日常工作,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
  县(区)换届选举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村(牧)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村(牧)民委员会选举方面的政策规定;
  (2)制定本行政区域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3)部署选举工作,培训乡(镇、街道办事处)业务骨干;
  (4)设计制定选票、选民证、委托投票证;
  (5)汇总上报各种统计报表,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选举资料建档工作;
  (6)依法指导、监督所辖区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受理选民举报和来信来访,纠正违法选举行为,协同司法机关查处违法选举案件;
  (7)总结选举工作,组织检查验收和评比表彰;
  (8)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乡(镇、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政策;
  (2)督促、指导村(牧)民依法民主推选村(牧)民选举委员会;
  (3)根据县(区)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制定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计划;
  (4)部署选举工作,培训村级选举业务骨干;
  (5)教育、引导选民依法参加选举,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6)印制选票、选民证、委托投票证,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7)具体指导各村(牧)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颁发当选证书(当选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8)受理选民咨询、举报、来信来访,查处、纠正或向上级反映违法选举行为,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违法选举案件;
  (9)组织检查验收,交流选举经验,总结选举工作;
  (10)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牧)民委员会要在上级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采取召开村(牧)民会议或村(牧)民代表会议的办法,选举出村(牧)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牧)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做好换届选举宣传工作,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部署选举工作;
  (2)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3)确定公布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4)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
  (5)组织选民酝酿、推荐候选人,确定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6)主持选举大会,核发选票,设立投票站和秘密划票处,组织投票,确认选票是否有效,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公布投票结果和当选名单;
  (7)上报选举总结,填写统计报表,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二)选举阶段(2005年1月至2005年6月)
  1、确定选民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牧)民进行登记,并在选举日前20天张榜公布。
  2、民主提名,确定候选人。选民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提名或采取1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出的方式确定候选人。所提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前10天按姓氏笔划顺序张榜公布。
  3、选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换届选举采取无记名和差额直接投票的方式。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
  4、投票方式。
  (1)选举日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也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进行投票;
  (2)因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便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至少要有1名村民代表)带流动票箱,上门接受投票;
  (3)外出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4)为保证选举客观、公正,选举现场设立秘密划票间,实行秘密划票。
  所有的票箱应于投票当日集中,在选民的监督下,由村(牧)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当众开箱唱票。监票员、计票员要认真准确计票,确保无误。计票结束后,由村(牧)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当场宣布计票结果和当选结果。
  新当选的村(牧)民委员会干部要求填写“青海省第六届村(牧)民委员会干部登记表”,分别报县(区)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5、工作交接。新的一届村(牧)民委员会依法产生后,上一届村(牧)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牧)民委员会交接工作手续和经有关部门审计并公开完毕的财务帐目,无故不交接手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据有关规定,责令移交。
  6、健全机构。新当选的村(牧)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牧)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牧)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三)干部培训阶段
  村(牧)民委员会换届后,一大批新的干部将充实到村(牧)民委员会,因此,各级政府要把乡村干部的培训工作提到工作日程,民政部门要抓好组织实施。培训的重点是党在农村的现行政策和实用技术。培训教材统一使用民政部编写的《农村基层干部系列培训教材》。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乡村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做好农村工作的能力。
  (四)修订和完善章程、制度阶段
  新一届村(牧)民委员会产生后,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总结上一届工作的基础上,认真修订和完善各项制度。村(牧)民委员会要突出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村(牧)民会议、村(牧)民代表会议或发放明白卡等形式,全面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五)检查、验收、总结阶段
  换届选举后,各地都要进行检查、验收。其标准是:
  1、整个选举程序规范、合法。村(牧)民参选率在80%以上。
  2、村(牧)民委员会组织健全,并有相应的制度和工作计划。
  3、有发展经济的规划。
  4、有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制度。
  5、有村(牧)民会议、村(牧)民代表会议和村(牧)民议事制度。
  检查采取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普查,省、州(地、市)抽查的办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的选举工作总结,报州(地、市)民政局,州(地、市)民政局汇总后将选举工作总结和《村(牧)民选举情况统计表》于2005年7月底前书面报省民政厅。

  三、选举经费
  此次换届选举工作经费,由州(地、市)、县(区)财政列人本级预算,统一解决。省上所需经费,由省民政厅作出预算,报省财政厅核批。

  四、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整体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村(牧)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人大的支持、参与,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依法指导,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选举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凡是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政治稳定,是否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由村(牧)民会议讨论决定。
  因故届中补选的村(牧)民委员会成员任期时间与本届相同,一律统一进行换届选举。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主动搞好协调服务,做好这次换届选举的安排、培训、总结、检查、验收等工作,圆满、顺利、高质量地完成全省村(牧)委会第六次换届选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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