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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1 生效日期: 2001-01-21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2001]16号

随着征管质量的不断提高,近来陆续接到各地有关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了规范发票管理,适应实际征管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就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发票票面左上角的10位发票代码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6]1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2001年2月1日起,批印的发票字轨号码由原7位改为8位数字组成。省局批印的发票分手写版和电脑版按年内批印先后顺序,由省局统一编号;各地印刷的发票,发票字轨号码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以市、州为单位按年内发票批印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各市、州年内批印的发票字轨号码不得重号。

  三、发票的版面印色、防伪措施、票面内容、规格、字线要求等印制管理,应全省统一,必须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局函[1996]141号)执行,未报经省局审批同意,各地不得更改。

  四、各级国家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好普通发票印刷质量关,凡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准出厂发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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