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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户口迁移制度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7 生效日期: 2001-09-07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1]2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改革户口迁移制度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七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和省委七届五次会议精神,为加快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改革户口迁移制度,推进城市化进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通过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贯彻“适度发展大城市、积极发展地级市(州)中心城市、重点发展县和县级市中小城市、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的城市发展基本方针,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以便调节人口的流向,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二)保障公民的合法迁移自由。实行迁入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办法,改进并完善准迁制度。取消计划指标的限制,对理由正当符合规定的,都应当及时准予落户,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以公民住房、收入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落户标准,使户籍登记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

  二、主要内容
  要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人口发展计划和户口准入的标准。加强政策引导,取消“农转非”制度,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一)长春、吉林两市实行适当控制政策,保持市区人口的适度增长。着重吸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补充吸收一定比例的苦、脏、累、险、毒等特殊岗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投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投靠)的条件;对前来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者(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二)其他地级市中心城市、县和县级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实行全面放开政策。凡在地级市中心城市市区、中小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当地常住户口:1.到当地务工或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2.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在当地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4.投靠当地居民、职工的直系亲属;5.在当地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外商的国内亲属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内地亲属;6.被征用土地的无地人员;7.其他有正当理由,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人员。
  与上述人员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办理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对迁入落户的农民其原有土地可以继续保留承包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经批准在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原有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
  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是指经批准购买、自建的住房。租房的租期超过一年以上也应视为合法固定住所。
  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原则上是指务工经商,兴办第二、三产业及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三)改革户口迁移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力,简化审批手续。户口迁移以迁入地管理为主,除相关人才和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者的落户由市州、县(市)审批外,其他申报落户的人员要向拟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派出所审核后,符合落户条件的,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户口准迁证,市州公安机关不再审批。对落户人员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户口证件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对拟落户人员在简化手续的同时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审核:1.对吸纳的高层次人才,应审核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及相关人才流动手续;2.对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应审核特殊专业技术证明;3.对直系亲属投靠的,应审核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直系亲属证明;4.对买房、投资、兴办实业的应审核购买商品房证明、工商执照、验资证明等相应证明材料;5.应审核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除上述外,还应当审核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居民身份证、原籍户籍证明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和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当地改革户口迁移制度、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户口改革日常工作,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给政府当好参谋。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切实抓好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应按本《意见》精神在10月1日前进行全面部署。省公安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适时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情况。
  (二)清理整顿户口。各地公安机关要通过对本地无户口、双重户口、应销未销户口人员及人户分离人员的清理整顿,掌握本地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计划外办理非农业户口的基本情况,为制定本地人口发展规划提供可靠依据,为改革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三)检查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随时监测本地改革的实施情况,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公安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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