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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临漫公路闹枝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7 生效日期: 2001-09-07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1]37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核定临江至漫江公路闹枝收费站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的函》(白山政函[2000]138号)收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县道临江至漫江公路闹枝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167号)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闹枝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执行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过路、桥、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公联字[1994]92号)规定的标准。
  二、收费期限:闹枝收费站自发文之日开始收费,收费年限暂确定为10年。
  三、收费需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缴入临江市财政局专户管理,除收费站正常经费和10%的养护经费支出外,专项用于偿还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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