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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08 生效日期: 2004-10-08
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西宁市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快市区内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是我市基层政权建设和城市建设方式的重大变革,有利于完善和发挥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村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青藏高原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进程。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无耕地村的界定
  无耕地村指人均耕地不足0.3亩,村民三分之二以上不从事农业劳动生产,不以务农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市内村庄。由各区政府根据村内现有人口及耕地面积审核认定。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村改居'工作,提高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水平;用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市化的进程;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逐步实现西宁市区农村经济、社会、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从农村到城市的转变。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各级政府、村委会和农民积极性相一致的原则。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无耕地村先改,统筹安排,逐步推进的原则。
  3、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完善和优化城市功能与布局,推进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品位和综合实力。
  4、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能促进集体经济和社区经济的发展,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
  5、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精心试点,稳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二、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一)现有的村民转为居民,享受城市居民待遇,管理体制上由村民委员会转变为居民委员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为产权明晰的股份企业。
  (三)通过'村改居'工作,要努力把无耕地村逐步建成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的城市文明社区。
  (四)'村改居'工作按照先改制后改建,稳步推进的程序进行。在四区选择符合条件的村作为'村改居'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三、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基本政策
  (一)无耕地村'村改居'范围内的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并依法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原村委会的组织职能由新组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本届村民委员会届满后依法终止。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整村组建、零散靠并的原则组建,履行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在保证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经确权后交给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不得荒芜。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及城市建设需要时,可依法征用并给予补偿。
  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兴办的各类村办集体企业占用的非农用地,可给改制后的经济组织办理出让手续,原'村委会'的办公用地、学校、医院等占用的公益性用地可给社区居委会依法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原属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经确权后可给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依法办理划拨手续。
  (三)原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制要坚持村民自愿的原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为股份制或其它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村委会经济工作职能和权利义务。对原村委会等组织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划转到新组建的居民委员会,仍作为公益事业资产。
  (四)无耕地村'村改居'的村民农业户口全部转为城市居民户口。
  (五)无耕地村'村改居'后的居民就业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无耕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其从事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并加强对无耕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服务,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降低失业率。
  (六)无耕地村'村改居'后的居民社会保障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段,参加西宁市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
  (七)无耕地村'村改居'后的居民低保工作,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可以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八)无耕地村'村改居'退伍士兵的安置按照《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青海省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安置,退伍士兵其父母因'村改居'后转为城镇户口的,保留入伍时的优待金待遇,服役期满后执行现行的城镇义务兵安置政策。
  (九)无耕地村'村改居'后优抚对象抚恤金的发放,因其农转非后,又无生活来源仍按在乡对待。
  (十)无耕地村'村改居'中的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全部按城镇居民计划生育的政策对待。
  (十一)无耕地村'村改居'中耕地被依法征(占)用的,财政部门根据批准占地文件和原耕地占用税纳税凭证审核后,按程序报当地财政部门核减农业税。
  (十二)无耕地村旧宅基地改建改造按照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旧城改造方式进行,由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原村集体资产可以用于新村建设配套。原村宅基地改造建设项目,可享受西宁市旧城改造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村改居工作顺利进行
  市委、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副书记、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抽调土地、规划建设、房产、计委、经贸委、财政、工商、民政、农业、劳动、公安、计划生育、组织部、宣传等部门和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村改居'办公室,具体负责'村改居'的日常业务指导、督导工作和对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各区都要成立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门机构,抽调专职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村改居'工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有关具体配套政策,制定'村改居'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协调、组织、'村改居'工作。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村民组织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确定试点,政策到位,切实保障'村改居'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区根据实际,确定1-2个试点村,开展试点工作,并总结试点经验,加快促进'村改居'工作。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制定'村改居'配套的政策,认真组织实施,解决好群众关心的问题,还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
  (三)明确职责,通力协作,稳步推进'村改居'工作
  '村改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市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村改居'工作顺利实施。
  1、市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划拨、出让手续的办理工作。
  2、市规划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旧村改造的规划设计方案、小区建设的指导工作。
  3、市农牧局、经贸委具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制工作。
  4、市房产部门具体负责旧村改造的拆迁安置政策制定及其安置工作。
  5、市计划部门负责下达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6、市劳动部门具体负责'村改居'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就业保障、培训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7、市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村改居'改组中农转非的登记审核及变更工作。
  8、市财政部门负责旧村改造的资金调配和农业税收的核减工作。
  9、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村改居'中低保、村委会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过渡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以及社区划分等工作。
  10、政府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
  11、宣传部门负责舆论宣传工作。
  12、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配合好'村改居'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全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组织人员入村、入户进行宣传讲解,要重点宣传'村改居'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规章,及时消除广大村民群众的错误认识和思想疑虑,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争取广大村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全面提高群众主动参与意识。
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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