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房[2004]334号
各市房管局: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二、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规定及赋予的职责,重新对2004年5月1日以前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等级核定。
三、2004年5月1日前,物业管理企业已与业主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限的,原审批的资质有效期可延长到合同终止日期。
四、原省建委印发的《河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冀建房[1997]55号),自《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二○○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