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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湖南政报》刊登的省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6 生效日期: 2000-10-26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0]2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六十二条、第 七十七条规定:国家的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湖南政报》是省人民政府机关刊物,为公报性质的综合性期刊。《湖南政报》是省人民政府向全省发布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的重要载体,是传达政令的重要渠道,是人民政府宣传政策、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经研究确定,《湖南政报》行使省人民政府公报的职能,《湖南政报》刊登的省人民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重视对《湖南政报》的订阅、学习,切实加强对《湖南政报》的宣传和运用,扩大政策法规宣传的覆盖面,使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湖南政报》的性质和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湖南政报》在依法治省和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为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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