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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2 生效日期: 2000-10-12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二日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相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管理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组织实施省直机关政府采购职能。
  (二)负责管理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经费;负责省级干部、部分国家公务员的住宅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授权,负责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大院的国有资产管理。
  (三)负责在职和已退出领导岗位的省级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管理。
  (四)加强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新的机关后勤服务体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五)对全省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和机关后勤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市州县驻长办事处的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后勤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省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和机关后勤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省直机关及其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工作。
  (二)对省直机关单位的房产实施管理,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申请和分配房屋维修资金,审批维修项目,下达维修计划;管理省直机关的行政建房计划和投资;集中建设和管理省级干部住宅、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对省直机关经济实用住房提出分配建议,并承担有关管理工作;根据授权,管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大院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省直机关及中央在长单位行政用房、住宅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规划。(三)负责省直机关(包括中央部委在长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制订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直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四)负责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重要会议的统一管理及有关会务工作;负责在职和已退出领导岗位的省级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管理;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来宾接待、会议接待、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市州县驻长办事处的管理工作。
  (五)办理省直厅局级以上机关行政用小汽车的编制、配备、购置和更新报废的申报审核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省直机关政府采购;负责省直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卫生、绿化工作,对省直机关食堂、招待所、幼儿院、车队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六)研究拟定全省物业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物业管理行业指导和省属在长财政拨款的行政机关物业管理工作。
  (七)负责外宾赠送我省领导人和各部门的礼品、省直机关单位公派出国人员的礼品和其他礼金礼品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省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全省机关后勤干部的岗位培训;协同省直有关部门做好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在长高等院校的后勤系统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考评等有关工作。指导全省后勤体制改革工作。
  (九)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省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法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全省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省机关事务管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分会和局长办公会、党组会议题的收集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文秘、综合、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后勤服务管理、重要规章制度制订以及全局性的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财务、财产、房产、基建、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和全局系统的保卫以及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国有资产等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人民防空、省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
  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省直机关及其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指导局属单位的经营计划编制工作。指导和管理省直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省机关会计学会和省直单位会计事务管理站的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统一的财经政策、法规,组织实施省直机关政府采购。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房产基建处(加挂国有资产管理处牌子)
  根据授权,管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大院及省直机关、党派、团体的国有资产,办理省直机关汽车的编制、配备、购置和更新报废的申报审核等有关工作;管理外宾赠送给省领导和各部门因公出国人员的礼品和其他礼金礼品;负责省直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行政用房基建计划、投资和工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集中建设和管理省级干部、部分国家公务员的住宅;办理建设单位基建财务及统计报表;负责省直机关及中央在长单位土地使用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省直机关、党派、团体的房地产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省直机关的房屋调整和房产纠纷;负责省直机关、民主党派和局属单位房屋维修经费的审核报批和有关管理工作。
  (四)接待服务处
  负责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会议经费的预算申报、统一标准和会务组织等有关工作;负责在职和已退出领导岗位的省级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管理;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来宾接待、会议接待、后勤服务工作;承担湖南省接待服务协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局属生产、接待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市州县驻长办事处的管理工作。
  (五)省直房改处(加挂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制订省直单位房改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直单位的房改工作;管理省直单位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负责住房补贴的汇总、申报、审核和发放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省直经济实用住房小区住宅的开发建设和广厦(安居)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六)物业管理处
  研究拟定全省物业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制订物业管理规划和技术服务标准,负责全省物业管理行业指导和省属在长财政拨款的行政机关物业管理等有关工作;建立和完善省直单位物业管理网络,调剂和共享物业管理住处与资源,提供政策与业务咨询;组织物业管理人员培训;监督检查省直单位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接待来访、投诉,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七)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医疗、养老保险和职称、技术等级考核、评定以及教育培训计划、出国(境)培训考察的有关工作;负责党组有关会议议题的收集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全局系统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以及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和省直机关工人培训、考核、技师考评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后勤体制改革工作;管理局属教育培训机构和幼儿院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纪检(监察)负责人)。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机构和编制实行单列,属于行政性质,管理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暂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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