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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9 生效日期: 2000-09-29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2000]湘价费字第291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现将《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发(2000)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物价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认识。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政治经济工作。各级物价部门一定要站在政治全局的高度,结合价格(收费)管理涉及面广、矛盾集中尤其事关广大农民利益的工作特点,坚持以是否符合“三个代表”的标准衡量物价工作,要从维护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出发,以从严从低的指导思想统管制定和调整涉农价格(收费)政策。要建立各级物价局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哪个地区哪个县出现因价格(收费)管理工作不力,造成增加农民负担引发事端的问题,就要追究当地物价部门一把手的责任。省局重申,严格禁止一切可能导致加重农民经济负担的价格(收费)政策的出台,严格禁止加重农民负担的价格(收费)调整,这要作为一条政治纪律严格遵守。各级物价部门在近期内务必对所有涉农收费、涉农价格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停后清,自行发文纠正。凡不认真自查自纠,由此引发事端的,将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明确当前工作重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统一部署,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认真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各地必须严格遵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0)31号文件精神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努力抓好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收费的规范工作。凡违反省定收费政策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并按规定严肃处理。二是规范农村电价。凡已实现农村电网改造的县市必须城乡同网同价;尚未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必须严格控制在省定最高限内;已经达到限价水平的,要在现行基础进一步降低0.1元,以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三是要着力规范当前农民反映强烈的计划生育、民政、农民建房、农村电网改造、邮政和发行报刊等工作中的涉农收费行为,严禁搭车收费。除省政府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收各种费用,也不得以“手续费”、“返还费”、“回扣”等名目支付代收费用。违者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三、加大涉农乱收费查处力度。各级物价检查机关要把查处涉农乱收费作为当前检查工作的重点,按照“清理、规范、检查”并举的原则,做到清理规范一项涉农收费,跟踪检查落实一项,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到位。要下大力抓好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凡按规定应取消而又继续收费的、应降标而不降标的,一律从严查处,确保政令畅通。要认真对待农民群众的举报、切实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回复工作。各级物价部门都要指定科(股)室、确定专人受理农民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做到执法受理、及时反馈,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保护其投诉、举报的积极性。各级物价部门查处涉农价格(收费)案件,应积极主动与纪检、监察机关衔接配合,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罚办法》的规定处理,不仅不能使乱收费者获得非法收入,而且应相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和行政纪律。

  四、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讨论,迅速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并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局面报告省局。

附件:省委湘发(2000)19号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000年八月九日
  湘发(2000)19号
  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农民承担的乡统筹村提留增长势头初步得到遏制,减负政策日益深入人心,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日趋完善。但从最近省里组织的专题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看,当前的减负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没有贯彻农民合理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乡统筹村提留突破了1997年的绝对额,有的甚至突破了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5%;一些市、县借早籼稻退出粮食保护价和粮价下跌之机,强行改农业税征实为征代金,通过提高折征代金的比价增加农民的税收负担;有的地方仍在按人头、按田亩下达农业特产税和生猪屠宰税任务,拒不执行据实征收的规定;有的地方政府擅自开口子,向学生收取“口子费”,有的县、乡继续教育费附加“随读代征”和未经批准的教育集资,使农村中小学生学费负担有增无减;有些部门以“为民办实事”、“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为借口,千方百计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摊派,加重农民负担;个别地方违反规定,仍在组织“小分队”、“突击队”,甚至动用警力上门撮谷子、搬家具、抓人铐人,农民反响强烈,接连引发涉农恶性群体性事件。为了切实解决当前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减负政策真正落实到位,省委、省政府特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要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统一对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认识。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私利。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来抓。在农村,定政策、拿主意、想问题、办事情,一定要以广大农民群众拥护不拥护、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欢迎不欢迎为出发点和归宿;当局部利益、部门利益与农民利益发生冲突时,要坚决执行减负政策,让利于民。
  二、严格执行农民合理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今年农民承担的乡统筹村提留,不仅要严格控制在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而且绝对额不得超过1997年,年初预算已经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5%和绝对额超过1997年的,要重新调整方案,坚决核减下来;已经超收了的,要退还给农民。农村教育费附加是乡统筹的主要组成部分,也要实行“一定三年不变”,不得按农民人均纯收入2%的比例每年增加。
  三、全面做好农民负担卡的发放工作。乡统筹村提留预算方案经县审批后,各乡镇要逐项分类分解到村,再由村、组逐项分类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农民负担卡必须发放到户,农民依卡上交。对卡外负担,农民有权拒交;没有发农民负担卡的,农民可以不交。现在还没有发卡到户的地方,要抓紧下发。
  四、严格依法征税。农业税征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严禁层层分任务按人头、按田亩摊派,农业特产税不得与农业税重复计征。年初已将税收任务按人头和田亩分摊到户的地方,要在8月底以前改正过来;已经收缴了的,要列抵农民当年上交或退还给农民。
  五、坚决制止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摊派。各级党委、政府不得超越农民的承受能力,搞“政绩工程”的各种集资活动。面向农村和农民的收费项目与标准,须经省财政、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都无权制订收费项目和标准。农民办理生育证,免收一切费用,不得搭车收取计划生育押金、保证金等任何费用。农民办理结婚证,对每对结婚对象,只限收取10元证书工本费,不得强行搭售其他任何纪念品和商品,不得收取建档费、登记费等其他任何费用;除有遗传病史和医学已明确界定具有出生缺陷高发风险的人群登记结婚时,可要求其分别提供遗传病检测、优生遗传检测证明书外,不得强行要求其他结婚登记对象提供除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以外的其他证明。农民在原宅基地和荒山、荒坡上建自居住宅,除收取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工本费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禁止将城镇建房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搬到农村向农民收取。农民在邮政部门领取汇款和信件时,禁止搭售报刊、物品,禁止增收手续费和强行揽储。任何部门在农村发行报刊杂志都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党报党刊也只能要求党组织订阅,不得强行向农民摊派。在农村办理保险、放电影、开展农技有偿服务,都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的原则,实行先服务后收费,不得向农民强制推行、强行摊派。在农村电网改造中,电力部门不得强行要农民更换能正常使用的电表和表箱,不得违规向农民收取管理费、施工费、架线员工资和伙食费、运输费等费用;凡是已完成农网改造的地方,要立即实行城乡同网同价,努力降低农民的电费负担。上述涉农负担部门和单位的一把手,是制止本部门、本单位乱收费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贯彻落实减负政策的职责,确保本部门本单位不发生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凡违反规定继续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搞达标升级的,除坚决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教育。农村基层干部工作在第一线,任务繁重,条件艰苦,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必须具备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本领和技能。这就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尤其要注重对他们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四个观念”的教育,深入扎实地开展“三学三提高”活动,帮助他们学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农村工作和群众工作的方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搞好村务、政务公开,在收取乡统筹村提留过程中坚决执行“七个严禁”的规定。与此同时,各级要加大农村政治思想工作的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政策法纪教育,使广大农民积极承担合理负担,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对极少数有能力完成上交任务,经多方做工作仍拒绝上交的,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司法调解和催收。
  七、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案件。对那些不听招呼,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三令五申于不顾,继续我行我素加重农民负担的人和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纪从严查处。以发生涉负恶性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实行“一票否决”,单位三年内不得评先,主要领导五年内不得提拨。省里要加强对涉负案件高发市县的重点管理,适时进行检查,督促其认真整改。要加强对涉农负担信访的接待办理工作,认真承办上级交办的涉负信访,积极化解矛盾。一旦发生涉负恶性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对压案上报、迟服、漏报的,要按中央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认真搞好农民负担问题的自查自纠。各地要按照中央文件的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在8月份对前段减负工作情况逐县逐乡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逐一拿出过硬措施,认真搞好整改,做到不留尾巴,不留死角。整改完成后,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复查验收。市州在县(市、区)复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结果10月底以前报省委、省政府,省委、省政府拟在11月份对各地整改和检查情况进行回访和抽查,抽查结果直接由省委组织部纳入县级领导干部考核档案。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顶着不办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要采取组织措施,就地免去其领导职务。
  九、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减轻农民负担,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必须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特别是对县乡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把是否做好减负工作作为考核其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级减负办要强化行政职能,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凡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的出台,必须经省减负办审核会签;未经审核会签出台的涉负文件,减负办有权提请同级政府废止或责成下级政府改正。同时要主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做好涉负恶性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强农民负担三项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农村税费改革的路子。要定期向当党委、政府汇报减负工作情况,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为农民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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