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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2 生效日期: 2004-08-02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14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4]5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青政[2004]2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和中央驻青企业(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在青所属单位简称中央驻青企业,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一)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定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式,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22号)精神,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矿山、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治。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六)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人,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并依法进行安全初设预评和竣工验收前评价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八)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必须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确认和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定期进行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并将危险源的具体情况、监控措施、应急预案等,按企业隶属和管理范围,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等,也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和备案。
  (九)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保活动。
  (十)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或年终总结,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设在各州(地、市)的有关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省属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
  (二)省安全监管局及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矿商贸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按照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外,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省国资委要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对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州(地、市)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设在各州(地、市)的有关机构,以及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省属企业的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省属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其他省属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其他省属企业在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各州(地、市)的有关机构负责。
  (四)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国资委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属企业的总公司(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四、做好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三)中央驻青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属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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