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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方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2 生效日期: 2000-09-22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财税[2000]2号

现将《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
附件: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医疗机构的分类界定
   (一)医疗机构整体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两大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营运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只能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其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医疗机构在申请登记注册时需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并在《医疗机构执行业许可证》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卫生行政部应将医疗机构分类界定情况抄送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和医疗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地税征收机构。

  二、医疗卫生机构税务登记
   医疗卫生机构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向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分别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卫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三、医疗卫生机构财政收费票据及税务发票的使用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

  四、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按照政策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即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药品销售价格在不突破政府和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由医疗机构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规定的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医疗卫生服务价格项目及标准抄送财税部门备案。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和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1、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2、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支出;
   3、用于救灾防病的无偿性支出;
   4、税法规定的其它项目。
   以上项目须经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扣除。

  六、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患者未提供医疗服务直接销售药品、医用卫生材料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七、税收优惠。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地方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有关规定,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征收任何税费,切实解决医疗卫生机构社会负担过重的问题。
   本通知所指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本通知所指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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