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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五条“高压线”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0 生效日期: 2004-07-20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1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审计厅与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商讨研究的《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五条“高压线”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五条“高压线”的意见
(省审计厅 2004年7月20日)
  近年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大,为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证。但是,我省个别地区和部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资金管理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极个别地区、部门甚至屡查屡犯,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财经秩序。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和项目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决制止隐瞒、截留、挪用各种财政资金的现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决定设立以下五条“高压线”: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库预算内收入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国债、三农、扶贫、救灾、社保、教育、科技、卫生、资源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的;
  三、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的;
  四、在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或企事业单位的改制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民主决策和规定批准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截留、挪用应当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
  对触犯五条“高压线”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由监察机关进行诫勉谈话;
  二、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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