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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教育收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8 生效日期: 2001-08-18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检字[2001]第26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乱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的落实,制止教育乱收费行为,积极促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教育收费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和重点
  这次检查主要是检查2001年1月以来各地各类高等院校、高中、义务教育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收费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上溯一个年度。检查的覆盖面要达到百分之百,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重复收费的;
  (三)跨学年收取学费的;
  (四)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
  (五)未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六)其它教育乱收费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的时间为2001年9月至12月,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9月5日至9月30日为部署和自查阶段。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检查和被检查单位的自查工作,组织检查人员学习政策和文件,保证教育收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10月1日至12月1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集中力量,组织联合检查组深入到各地,尤其是农村中小学进行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
  (三)12月16日至12月末为总结整改阶段。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写出总结报告,重点是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检查情况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物价检查所。

  三、检查的组织方法和分工
  这次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采取联合办案,下查一级的方法进行检查。省物价局负责检查各高等院校和首批办好的重点中学,并将组织对各地检查的抽查和指导。各市、州、县价格主管部负责本地区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检查,重点搞好农村中小学的检查工作。

  四、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今年价格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下大决心、下大力量,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开展检查,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处罚力度。各市、州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做好2001年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1]634号)的安排,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的专项整治工作。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查处农村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行为。要督促学校将多收的钱如数退还学生,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还要视情节给予罚款。
  (三)继续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所有的中小学采取发放收费明白卡、建立收费公告栏等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国家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增加透明度,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四)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教育收费案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公开揭露,将违法者公之于众,起到震慑作用。
  (五)把处理人和事结合起来。对教育乱收费,除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应按规定提请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行;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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