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林省地方小型水电站上网价格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7 生效日期: 2001-08-17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工函字[2001]9号
吉林省地方水电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小水电出厂(上网)价格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吉林省地方小型水电站上网价格在1996年我省调整地方指导性电量厂销价格时已由原每千瓦时0.18元提高到0.205元(见吉省价生产字[1996]33号文件)。
  二、吉林省物价局吉省价工字[2001]12号文件规定,在小水电上网价格中取消地方电力销售公司劳务费、水利部门管理费、价格调节基金、统筹还贷基金是指原价内征收的部分,取消后电厂出厂价格为每千瓦时0.205元(含水电部门经营服务费每千瓦时1分,对在省内一级电力市场结算的水电站不再收取各级水电部门经营服务费),电力部门结算价格为0.2026元。
  三、吉林省物价局吉省价工字[2001]23号文件中关于小水电上网价格“低于每千瓦时0.205元的,仍按省物价部门批准价格执行”特指小水电县个别机组上网价格低于每千瓦时0.205元地产地销的发电机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