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省价工函字[2001]9号
吉林省地方水电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小水电出厂(上网)价格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吉林省地方小型水电站上网价格在1996年我省调整地方指导性电量厂销价格时已由原每千瓦时0.18元提高到0.205元(见吉省价生产字[1996]33号文件)。
二、吉林省物价局吉省价工字[2001]12号文件规定,在小水电上网价格中取消地方电力销售公司劳务费、水利部门管理费、价格调节基金、统筹还贷基金是指原价内征收的部分,取消后电厂出厂价格为每千瓦时0.205元(含水电部门经营服务费每千瓦时1分,对在省内一级电力市场结算的水电站不再收取各级水电部门经营服务费),电力部门结算价格为0.2026元。
三、吉林省物价局吉省价工字[2001]23号文件中关于小水电上网价格“低于每千瓦时0.205元的,仍按省物价部门批准价格执行”特指小水电县个别机组上网价格低于每千瓦时0.205元地产地销的发电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