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1]37号
松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松原市客运车辆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松物价字[2001]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市客运车交易市场为客运车辆交易人提供交易场所和过户、上牌、保险等项服务时,可按以下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和评估费:
台车成交价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交易服务费200元,评估费100元;
台车成交价20001元——40000元的,交易服务费300元,评估费200元;
台车成交价40001元——80000元的,交易服务费450元,评估费300元;
台车成交价80001元——200000元的,交易服务费600元,评估费400元;台车成交价200000元(不含200000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为成交价款的0.3%,评估费为成交价的0.2%。
以上标准你市场可根据经营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超过10%。
二、交易服务费和评估费只能向买和卖其中一方收取,不得向买卖双方重复收取。
三、在交易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四、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