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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5 生效日期: 2000-09-05
发布部门: 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2000]湘价费字第272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秩序,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现就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方针政策、作价原则、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成本测算办法的要求,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护理费、手术费、处置治疗费、功能检查及特殊检查费、放射费、核医学检查医疗费、针灸推拿按摩治疗费、康复医疗费、口腔治疗费、检验费、麻醉费等基本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并负责省级(含部属)医疗机构以及部队对社会开放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其它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市州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医疗服务成本变动情况,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灵敏反应机制,为适时合理调整价格提供参考。

  三、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由国务院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统一管理。在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外新增的基本医疗服务的项目,各地、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管理程序及时上报,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试行,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部备案。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不按规定提供服务的应降低收费标准,不提供相应服务的不得收费。

  四、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要依据各级医院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在改革的过渡时期,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在考虑财政拨款情况和降低药品“虚高定价”的前提下,适时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
  政府指导价要引入竞争机制,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不同技术职务的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分级制定指导价格,并适当拉开差距,以引导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要充分利用价格机制,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之间的合理分工。
  放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以外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国家规定的成本测算、作价办法等自主确定特殊医疗服务价格,以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同时取消各种点名收费和提前诊疗收费。
  在制定和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以及在较大范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价格主管部门应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确保价格决策的客观、公正和合理。
  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和价格监控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要素的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成本测算资料和价格资料。

  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成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构,或设置归口财务部门管理的管理人员,从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提供医疗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主要服务项目名称和价格,增加价格透明度。各级各类医疗服务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较详细的费用清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全省“三甲”医院今年内必须按照规定实行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其他医疗机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为住院病人提供较详细的费用清单。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收费划价和收费工作的管理,收费划价和收费工作要逐步向专职收费、专职划价管理人员过渡,加强统一管理。各市(州)所在城市的主要医疗机构,要实行计算机收费网络管理,加强价格的系统控制,并设置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查询系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分解项目、分解内容重复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指导价格或扩大浮动幅度等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行政处罚。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前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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