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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6 生效日期: 2004-05-26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9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林业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我省公路交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公路等级和通行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现象日趋严重,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大量的超限超载车辆,诱发交通安全事故,严重损坏公路、桥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仅给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带来极大危害,而且影响了全省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因此,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为切实做好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减少道路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交通部等七部门《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的要求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派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需各地区、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协调行动。为此,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徐连生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梁晓安 省交通厅厅长
  陆元庆 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景雄 省发改委副主任
  成员:杨伯让 省交通厅副厅长
  韩建华 省交通厅副厅长
  党少云 省监察厅(省纪委常委)
  康维新 省质监局副局长
  戴启明 省安监局副局长
  李安 省工商局副局长
  赵浩明 省环保局副局长
  郑杰 省林业局副局长
  袁存孝 省公安交警总队总队长
  胡珊 省发改委交通处处长
  张永骞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杨伯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0971-6155301、6155602)。各成员单位委派一名联络员,联络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由各成员单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治理工作的步骤与内容
  (一)广泛宣传
  以全面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路桥、保障安全、关爱生命为主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宣传实施方案。从2004年5月15日开始,用一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宣传活动。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治理的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策措施人人皆知,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一是强化新闻媒体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报道,宣传治理超限超载的政策,车辆装载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并以近年来由于车辆超限超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和对公路造成重大损坏的案件为例,以案说法,宣传治理超限超载的重要意义。二是强化路面宣传。针对超限超载车辆流动分散、涉及面广等特点,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警示教育。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通过出动宣传车、散发宣传单、办黑板报、展板、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开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营造宣传氛围和声势。三是开展走访宣传。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正式开展治理工作前,走访本地区重要的煤、电、运输等生产企业,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由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和省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并力争在年内完成。各级发展改革委、交通、公安、质检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上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农机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二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三是各级交通部门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四是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及非法改装、改型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省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改装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由省工商局会同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各地区也要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本地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从2004年6月1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合理设置联合检查站,形成监控网络。根据全省性的集中整治需要,增设下列固定和流动检查站。固定检查站:湟中国寺营检查站;湟贵路西芨滩检查站;倒淌河检查站;茫崖检查站;当金山检查站;阿岱检查站;格尔木东出口检查站;都兰县检查站;果洛军功检查站;班玛满掌检查站;黄河沿检查站。流动检查站:川官公路官亭检查站;西宁至大通公路区间检查站;湟中流动检查站;刚察城关检查站;宁张公路扁都口检查站;黄南保安检查站;贵南过马营检查站;格茫公路区间检查站。
  2、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联合在新增设的检查站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已运行的平大线、热水、互助柏门峡、海西大柴旦、格尔木南出口等极测站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检查站要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在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
  质监部门要定期对各检查站的称重仪器进行计量检测和校正,以保证检测的准确度。
  3、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1)至(5)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6)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1)至(5)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6)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4、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的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实施卸载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各级交通部门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5、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一是要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在开展全面治理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处罚。从2004年7月1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二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从2004年6月10日起,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全省要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已实行规费包文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省发改委会同省交通厅要合理确定本地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多轴大型车辆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车辆通行费标准确定的听证制度,并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进程,以减少营运性车辆的运输成本。同时,尽快修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对现行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在解决车辆“大吨小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
  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在集中治理期间,应在本实施方案确定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范围内,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整顿运输市场,规范运输秩序
  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用1-2年左右的时间,由交通、发展改革委、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省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
  二是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本地区的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三是工商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委对本地区的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用现代物流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四是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和“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五是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的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五、进度安排
  根据交通部的统一安排,治理工作从2004年5月15日开始,用1年时间完成,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宣传阶段。从2004年5月15日至6月10日。
  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从6月10日至2005年2月28日。全省各地交通、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同时清理整顿“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整顿道路运输市场。
  第三阶段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5月31日,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工作总结和先进表彰,并在全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抽查验收的基础上抓好长效管理,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

  六、树立服务意识,加强预案处理
  1、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诱发大量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对公路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损坏。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艰巨,既要达到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公正、公平和持续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目的,同时,也要切实保护好广大运输业主、货主和驾驶人员的合法权益,要树立服务意识,做到社会理解、群众满意、多方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坚持既积极又稳妥的方针,共同研究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成效。
  2、制订紧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交通部门要制订紧急预案,提前组织、储备一定的车辆运力,以备紧急状态下的道路运输,避免因集中治超可能引起的运力紧张。对车流量较大,易形成严重堵塞的路段,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分流车辆到其他检测点接受处理。交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密切注意运输行情,提前采取措施,防止哄抬物价的情况发生;公安部门要在准备足够的警力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同时,配合交通部门严厉打击冲卡、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等阻碍治理的行为。在集中治理期间,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反应迅速灵活,处置及时有力。

  七、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治理,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使运价趋向合理,运输成本降低,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四是要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罚款了事,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在集中治理期间,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组成督查组,赴各地、各检查站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治理工作的督导,确保治理工作的稳步进行。

  八、严格管理,规范执法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严明纪律,严格要求,规范行为,依法开展治理工作。各级交通部门要做到“五个不准”,即: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的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车辆没有通过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对违反“五不准”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每三天将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定期向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于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以便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此外,各地区要向社会公开超限超载治理机构的监督和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省交通厅
省公安厅
省发改委
省监察厅
省质监局
省安监局
省工商局
省环保局
省林业局
省政府法制办
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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