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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人犯数罪如何量刑的问题的解答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1-02-15 生效日期: 1951-02-1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华东分院:  
  法院审判一被告犯数罪时,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者外,原则上仍应先就各个犯罪,分别宣告其所处的刑罚,再宣告其应执行的刑罚;故就数罪都处有期徒刑来说,应在该数罪所处的总和刑以下,及其中一罪所处最高度刑以上,酌定其应执行的刑期。 
  现在有某些法院的判决,在事实项下虽认定数个犯罪,而在主文内只宣告一个刑罚的,也可认为是简略形式,可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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