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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4 生效日期: 2000-08-04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2000]湘价费字第244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和7月29日教育部召开的高校招生收费工作紧急会议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校招生收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0)55号的要求,现就我省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学费标准
  今年我省高等学校学费标准不作变动,仍然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1999)湘价费字第154号和(2000)湘价费字第177号、第218号文件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部分高等学校按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招收的预科班学生的学费标准,参照本专科同类层次收费标准执行。

  二、关于住宿费标准
  凡未实行学生宿舍公寓制管理的高等学校,年住宿费标准控制在600元以内。已实行公寓制管理的高等学校,住宿费标准可按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元掌握,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各学校住宿条件的不同,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公寓制住宿收费管理办法》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关于向定向单位收取定向生奖学金
  1、高等学校可向定向单位收取定向生奖学金,每生不得超过10000元。定向生奖学金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
  2、招收定向生的学校必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合同,省教育厅招生和计划部门凭合同办理定向生录取审批手续。
  3、各校招收的定向学生,应严格控制在省教育厅下达的定向招生计划之内,不得突破;定向生的降分幅度由省教育厅统一划定,各校必须在划定的降分幅度内录取。
  4、高等学校收取的定向生奖学金应上交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得用于职工奖金和福利等方面的开支。

  四、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
  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高等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本校的学生(包括预科班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收受捐款等。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批准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坚决制止变相“双轨”收费和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严禁把计划、分数与收费挂钩。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将于9月中旬组成联合工作组,对高校开学后的收费情况进行督查,对于违反收费政策和本通知规定,巧立名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向定向生个人收取定向生奖学金以及搞“双轨”收费的学校,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乱收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利用定向生指标谋取非法所得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严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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