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字[2001]11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我省各类办班收费标准是一九九二年制定的。近几年由于办学成本逐年提高,办班单位纷纷要求调整收费标准。为加强各类办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理顺收费标准,经研究,决定对其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各类办班系指基础教育、中高等教育、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培训以外的非学历教育,即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培训。
二、未经省政府规定部门批准的各类办班,物价和财政部门不予批准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和发放收费票据。
三、办班收费标准的审批:属跨地区的全省性办班,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批;中直、省直、外省及驻我省各单位办班,由办班单位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批;其他各类办班,由办班单位所在物价和财政部门审批,报上级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各类办班收费标准:应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根据办班条件、内容、学员数量及费用支出情况,按每人每学时0.80-1.20元的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核定。
五、教材资料费:公开发行的教材,按定价收取;内部使用的教材、讲议、资料,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同级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定工本费后方可收费。
六、办班收费属预算外资金。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教师讲课酬金、管理人员经费、教室租金等培训费用支出。
七、吉省价收字[1992]第17号文件同时废止。过去各类办班收费,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