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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3 生效日期: 2001-07-23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棉花及棉制品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务院有关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和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真做好棉花生产、收购和销售工作,加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市场准入资格的管理,强化棉花购销、加工环节和棉制品质量监督,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切实维护棉花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白城市作为我省的棉花产区,要不断加强棉花收购工作领导。一是按照《吉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证条件及审批管理办法》(吉技监法字(1999)65号)要求,实行严格的收购资格认证制度;二是坚决贯彻执行棉花收购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三是认真贯彻优质优价原则。要重点打击购销过程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混等混级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进一步清理整顿国家明令禁止用于棉花加工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等。
  其他地区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絮棉制品质量和棉花市场管理方面。组织开展絮棉制品打假联合行动,重点场所是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和絮棉制品批发市场,主要打击将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废旧絮棉制品等有毒有害、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废旧物作为生产絮棉制品原料的掺杂使假行为。加强对集团购买用于公益或有偿服务的絮棉制品的质量监督。

  三、明确责任,联合整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所属的纤维检验机构要继续加强棉花和絮棉制品打假专项治理工作。对省内所有的纺织用棉企业、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成包皮棉质量、棉制品质量及废棉去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特别是对销往大专院校学生公寓以及医院、宾馆旅店等单位的絮棉制品,要加大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对已取得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要定期按照有关标准对其设备和技术条件进行复检。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重点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棉花制品的黑加工点和制假销假窝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集贸市场和棉花交易批发市场的清理整顿,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划,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近期一律停止审批新的棉花加工企业登记注册。加强年检复审工作,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取消其收购和加工资格,变更登记。重点打击棉花制假售假行为,要坚决禁止转让、转借棉花收购、加工营业执照,禁止挂靠经营,一经发现,严格追究出售、转认单位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纺织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纺织企业的行业监督和管理,指导企业建立严格的购销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杜绝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纺织企业必须建立废棉质量监控和销售登记制度,严格自律,堵塞棉花和絮棉制品掺杂使假的原料来源。
  卫生医疗部门要特别加强医用废旧棉的管理,建立专门的销毁制度,严禁医用废棉流入棉花市场。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棉花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对收购、加工、销售活动中压级压价、抬价抢购等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供销合作部门要对所属棉花批发、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清查,严禁出现违法收购、加工和销售的情况,加强库存棉花管理,确保质量和数量。
  有关农发行对贷款企业收购的棉花质量和数量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品棉台帐,并保证做到帐实相符。

  四、深入工作,扩大成果
  对前一时期各地自检和省里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遗留问题,要按《通知》确定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抓紧查处棉花制假售假案件,对于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威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关执法部门要坚持设立案情举报电话,广泛发动企业和群众举报投诉,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假的局面。同时,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工作进行总结,积极巩固前期工作成果,把全省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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