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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9 生效日期: 2004-04-09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5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省十届三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拓宽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渠道,做好劳务输出工作,增加农牧民收入,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务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富民强省和实现小康目标的重要措施
  1、进一步增强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发展劳务经济的紧迫性和责任感。发展劳务经济是促进农牧民增加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对统筹城乡就业、实现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劳务输出规模逐步扩大,劳务收入占农牧民总收入的比重持续增加,已成为各地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总体来看,全省劳务经济发展还处于低水平运行状态,特别是务工人员技能素质低,组织化程度不高,已成为制约劳务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各级政府要把强化技能培训,促进劳务经济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政府领导“一把手”负责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农牧民收入水平。

  2、发展劳务经济的总体要求:坚持“城乡统筹,培育市场,提高素质,拓宽领域,强化服务,扩大规模”的原则,按照东进、西出、南下、北上全方位展开的思路,在扎扎实实做好技能培训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省内流动就业和就地转移的规模,积极开拓向经济发达省区、用工量大省区的劳务输出领域,建立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开辟境外就业渠道,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走出一条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专业化培训、企业化运作、规范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的劳务经济发展新路子。

  3、劳务输出目标:到2005年,全省劳务输出人数达70万人次;到2010年,全省劳务输出人数达90万人次。省政府将劳务输出指标列入州(地、市)政府的主要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务输出人员的就业能力
  4、加强对外出务工农牧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我省劳务输出由追求数量的粗放型运作向数量与质量并举的产业化运作转化,由低收入向高收入转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坚持人才先行的工作方针,将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工作作为本地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工作目标中的重点,把农牧民劳务工技能培训列入城乡统筹培训就业规划,建立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动员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共同实施的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化工作网络。使80%以上的跨区域劳务人员取得就业培训合格证,其中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年达到1万人次。

  5、精心组织,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有的放矢。要依据务工信息,大力组织定向培训。紧紧围绕劳务市场的需求,对拟从事普通职业(工种)的劳务人员主要开展引导性培训,有针对性的进行城市生活、法律知识、安全常识、求职技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一般掌握7-10天;对拟从事技术工种人员,除进行引导性培训外,着重进行技能培训,根据用工要求和劳动者职业能力基础,分不同工种、不同职业技能等级要求进行职业技能强化培训,提高职业竞争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初级工培训时间一般掌握到30天左右,中级以上工种的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前,要重点培养内地需求量大的服务业、建筑业、制造业方面的技术工人。对引导性培训合格的劳务人员,发给就业培训合格证;对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工种人员,还应本着自愿原则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以便顺利进入劳动力市场。对境外劳务人员,还要按国家规定核发专门的职业资格证书。

  6、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保证培训质量。农牧民劳务输出前的培训所必需的书本资料、培训费由省、州(地、市)、县政府财政共同承担,食宿交通费由农牧民自理。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与监察,确保培训质量。

  7、培育和发展我省劳务输出的品牌。各地应根据我省人文、历史、民族和已经形成的就业优势等特点,注重发展和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劳务品牌,提高我省劳务商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三、提高组织化程度,拓展劳务经济领域,扩大我省劳务输出规模
  8、培育和发展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各级政府要坚持城乡统筹规划的原则,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9、建立健全各级劳务工作组织体系。各地政府要努力发挥公共职业介绍、乡镇劳务工作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县、乡、村劳务输出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外出务工人员的信息库,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信息、政策咨询和劳务输出的相关服务,引导农牧区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务工就业。

  10、建立健全驻省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各地可在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和用工需求大的地区建立劳务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劳务输出协作,建立输出劳务基地,为我省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政策、法律等咨询服务。对已建立的北京新疆西藏广东江苏、深圳、福建等地的劳务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落实经费,派驻人员,开展工作。通过建立健全驻外劳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扩大我省劳务输出的规模。

  11、鼓励农民工离土不离乡就地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把引导农牧民实现流动就业与调整农牧区经济结构、发展二、三产业及推进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积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就地转移就业,早日实现脱贫致富。

  12、巩固发展省内流动就业的规模。省内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除管理人员、特需技工外,一般工人和民工原则上要多招用本省劳动力,并将此列入招投标条款之中。“以工代赈”项目必须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建设。各地要通过合法中介机构牵线搭桥、能工巧匠和农村能人带领、劳动者自发组织等多种形式,鼓励劳动者有序外出务工就业。积极推行劳务派遣等多种流动就业的组织形式。

  13、加大向省外劳务输出的工作力度。各地要以向东部经济发达省区和适应我省农村劳动力务工的省区、新疆建设兵团输出劳务为重点,进一步拓展省外劳务输出领域,不断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努力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各州(地、市)、县(区)要主动与用工量大的地区沟通,建立和巩固劳务协作关系,实现同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务工人员的便捷对接,培育发展北京新疆西藏广东福建江苏等地长期稳定的劳务输出基地,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逐步形成省内外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劳务输出新格局。

  14、加快开拓境外就业及劳务输出渠道。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督促建立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和领域,积极稳妥地推动我省境外就业及劳务输出工作的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单位和本省在境外的企业,应更多地从本省招用人员,促进我省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工作。

 

四、分级负责,加大投入,为扩大我省劳务经济创造良好的环境
  15、各级政府要实行劳务经济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逐级签订劳务输出目标责任书,力求做到领导责任、工作任务、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四落实”,确保全省劳务经济有一个大的发展。

  16、切实解除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认真清理和整改对农牧民外出务工方面的不合理限制,使进城务工就业的农牧民与城镇居民同等对待。各地还应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农牧民外出务工就业的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外出务工的农牧民,应保留原宅基地,不得强行收回原承包地、草场。支持和鼓励外出农牧民工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地、草场使用权。

  17、加大劳务输出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劳务输出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扶贫资金可适当用于劳务输出工作。劳务输出补贴实行培训一人、鉴定一人、输出一人、补贴一人的办法。要加强对劳务输出资金使用的监管,使有限的资金充分发挥效用。

  18、加大对发展劳务经济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及有关新闻媒体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宣传发展劳务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发展劳务经济的经验及做法,宣传发展劳务经济的先进单位和艰苦创业的优秀务工人员,努力营造一个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19、建立劳务输出领导机构。省上成立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省劳务输出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协调劳务输出的日常工作,工作人员由有关单位抽调,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州(地、市)、县、乡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当地劳务输出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反馈情况、搞好服务。

  20、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负责劳务输出的宏观指导。农牧部门负责劳务输出人员情况的摸底调查,对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的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建立数据库,及时向培训部门推荐、组织务工人员参加培训,协调指导全省劳务输出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及驻省外劳务工作机构的管理,建立省际间的劳务协作关系,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做好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工作,维护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扶贫部门负责研究落实劳务输出扶贫项目计划,协调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安家落户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级劳务输出工作经费,并加强对各地劳务输出资金筹措及拨付情况的督促检查。教育部门要整合现有教育资源,根据全省劳务输出的需要和务工人员素质需求,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为目的,编写培训教材,调剂师资力量,做好劳务输出人员的培训工作。科技部门要将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列入“农民培训规模纲要”,组织科技人员为劳务输出提供科技培训服务。交通、水利、建筑、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及上述各部门,都要结合各自特点,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培训工作,组织劳务输出,进行劳务输出政策宣传,切实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制定便民措施,简化办事程序,加强协调配合,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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