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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 2004-06-30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质[2004]284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省建设厅于2004年6月印发了《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冀建质[2004]267号),为做好该《标准》的就位换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质就位的检测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证合格证书》、《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建筑工程(桩基)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且2003年度资质年检合格;
  2.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3.按《公司》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完成规范性的改制工作;
  4.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与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没有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5.检测单位的冠名须符合国家和省建设厅《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质[2004]15号)的有关规定。

  二、检测单位申请资质就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请表(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5.检测单位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 检测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7. 检测单位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及人事托管证明或相关有效证明,聘用合同及公证证明;
  8. 检测单位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9. 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及相关证明;
  10.相关检测业绩证明材料;
  11.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新设立检测单位申请资质要提供本条规定的申报材料中除第4和第10款内容以外的申报材料。

  三、检测单位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1.检测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2.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有关材料复印件上逐页加盖原件审核红色印章(包括'经审核原件无误'和'审核单位名称'两部分)。各市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检测单位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会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由省建设厅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四、有关要求:
  1.检测单位申请资质时,有关人员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工作业绩为近3年检测单位承担的检测业务。
  2.全省工程检测单位资质就位换证工作于2004年年底前完成。从2005年1月1日起,工程检测单位必须持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方可进入检测市场,承接工程检测业务。
  3.省建设厅分三批集中受理检测单位资质就位申请,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4年9月、10月、11月的10日-20日将申报材料送省建设厅审批窗口服务中心,同时要报送电子文档。其它时间,省建设厅不予受理。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单位的资质申请,应当从受理检测单位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审批。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省建设厅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5.新设立检测单位申请资质按新的《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冀建质[2004]267号申报,申报要求参照本通知执行。新设立的检测单位,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省建设厅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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