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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批准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5 生效日期: 2000-07-05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2000]湘价费字第197号

省煤炭工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财综字(2000)2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省煤炭工业局在颁发由国家煤炭工业局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正本4元、副本6元,该标准暂定3年。

  二、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由省煤炭工业局缴入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省煤炭工业局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及安排的资金使用。

  三、你局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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