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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申报燃气供热行业推荐产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 2004-06-28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城〔2004〕274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城市燃气、供热是城市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发展与建设的基础性行业。城市燃气、供热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为加快建立燃气和供热相关产品的质量评估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节能降耗、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建城[2004]27号)的精神,将选择质量可靠、技术先进、生产规范的优质产品,在全省燃气和供热行业推荐优先使用,以提升燃气设备和燃气系统的技术水平,推进供热系统和供热体制改革,使我省的燃气和供热行业在安全运行、节能降耗等方面达到较高技术水平。现就推荐燃气、供热产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1)燃气器具;
  (2)燃气输运设备、调压设备;
  (3)燃气计量设备;
  (4)燃气系统监测、报警设备;
  (5)燃气系统用阀门;
  (6)供暖系统用热交换器、散热器;
  (7)供热系统计量仪表、监测和调控设备;
  (8)供热系统用阀门;
  (9)制冷、空调设备;
  (10)保温材料;
  (11)其它燃气、供热设备等。

  二、推荐办法
  (1)燃气、供热产品生产企业向省建设厅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燃气、供热行业推荐产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厅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其提交的资料和产品性能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建设厅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推荐要求的产品颁发《推荐使用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4)《推荐使用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企业可向省建设厅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重新颁发《推荐使用证书》。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将取消其《推荐使用证书》
  (1)在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
  (2)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极其恶劣的;
  (3)逾期不复查的或复查不合格的;
  (4)产品质量不稳定而投诉较多的;
  (5)未履行售后服务协议及面临停产、转产的生产企业。

  三、推荐条件
  (一)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二)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在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产品有较好的实践经验,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企业信誉良好。

  四、申请推荐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申请方与受审核方不同,亦应提供申请方的证明材料)
  (2)产品注册商标证明;
  (3)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产品质量稳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批量转产鉴定材料);
  (5)产品标准(指产品明示标准,如执行国家标准则不必提供);
  (6)产品电工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安全检验报告(列入国家安全认证强制监督管理的产品目录);
  (7)产品性能检验报告以及受控关键零部件性能检验报告;
  (8)产品的有关说明,包括:名称、型号、品牌、价格、主要技术参数,主要功能特点、文字叙述简介。
  同时可提交以下资料供参考
  (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3)发明专利证书;
  (4)产品获得的有关奖励(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
  (5)产品获得的有关证书;
  (6)产品销售业绩及用户反馈意见。
  (7)其它必要材料。
  请各市主管部门和燃气、供热企业积极推荐并通知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提供其产品生产、应用情况及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填写'推荐产品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建设厅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建设厅将组织专家和各市燃气、供热企业领导共同审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燃气和供热工程建设中的设备招标和设备选购应优先选用推荐产品。某些涉及安全生产的关键性产品,未获推荐的,将限制在我省燃气和供热工程项目中使用。

附件: 河北省燃气、供热行业推荐产品申请表(略)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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