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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石家庄市市区生猪肉品市场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6 生效日期: 2004-06-26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4]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商务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市区生猪肉品市场准入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石家庄市市区生猪肉品市场准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生猪肉品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流通秩序,营造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生猪肉品进入市区流通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先进管理优先”的原则确定准入企业。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负责对生猪肉品准入市区市场流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区生猪肉品准入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拟进入市区销售生猪肉品企业的概况、法定证照、销售计划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这些企业进行实地审验。

  第七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石家庄市肉品监测信息网,对进入市区生猪肉品的来源、去向、品种、数量等信息进行跟踪监测。

  第八条 准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O00)标准的规定,生产的生猪肉品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一2001)标准的规定,肉品检验按照卫生部等四部委颁发的《肉品卫生检验实行规程》进行,同时符合国家肉品卫生、检疫检验和其它相关质量标准。
  (二)有稳定的生猪来源,自养或合同订购生猪饲养基地的猪源占屠宰总量的50%以上。
  (三)供宰生猪无国家禁止使用的农残、药残及瘦肉精等有害物质残留,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来自非疫区;
  2、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期内;
  3、临床检查健康,规定的检验室检验项目结果为阴性,无国家规定的疫病;
  4、必须全部佩戴免疫耳标,并且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四)应采用机械化屠宰、设有同步检验生产线、实行冷分割加工工艺。
  (五)应有必要的化验检验设施,具备对常规项目和农残、药残、重金属等显著危害项目的检测能力,并具有齐全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屠宰厂的生猪肉品宜实行冷链经营,进行冷链加工、冷链运输、冷链销售。
  (七)要实行HACCP管理、自动化监控和信息化管理,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两年内未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九)有自己的商品品牌和注册商标,可在本市发展肉品直销店,推行品牌化连锁经营。
  (十)符合国家、省、市其它相关规定。

  第九条 准入企业屠宰与分割设备、加工工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屠宰车间设计能力按每小时300头以上;分割车间按班产分割量5吨以上。
  (二)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包括司磅间)、待宰间(包括待宰冲淋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
  (三)用于宰前检验的待宰间的容量宜按1.0—1.5倍班宰量计算(每班按7h屠宰量计)。每头猪占地面积(不包括待宰间内赶猪道)宜按0.6—0.8m2计算。待宰间内赶猪道宽不应小于1.5m。待宰生猪静养12小时以上。
  (四)生猪屠宰工艺流程应按生猪接收、待宰、淋浴、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干燥、燎毛、抛光、修整、(冲淋1)、雕圈、开膛、扒内脏、冲洗、去头、劈半、去前后蹄、摘三腺、修整、计量分级、(冲洗2)、快速冷却、白条预冷、冷分割、金属检测、成品的加工顺序设置。
  (五)从宰杀放血到胴体加工完成的时间及放血开始到取出内脏的时间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第6.2节的规定。
  (六)屠宰车间设备宜使用不锈蚀金属或热镀锌钢材料制作。分割加工设备应采用不锈蚀金属和符合食品卫生的材料制作。
  (七)刀具消毒器应采用不锈蚀金属材料制作,并应使刀具刃部全部浸入热水中,刀具消毒器宜采用电加热方式。每刺杀一头即清洗消毒一次。
  (八)活猪在致昏前的输送中应避免受到强烈刺激。屠宰车间宜设双通道赶猪,双通道终端应设有活动门。致昏前活猪的输送方式宜采用输送机输送,输送机应设置在活动门的前方。
  (九)生猪致昏宜采用三点式低压击昏机进行心脑麻电、CO2麻醉法致昏。
  (十)屠宰车间应采用悬挂输送机宰杀放血。
  (十一)屠宰车间猪屠体进入浸烫脱毛工序(或预剥皮工序)前应设有猪屠体洗刷设备。
  (十二)猪体脱毛宜采用隧道式吊挂蒸汽烫毛法。
  (十三)猪屠体浸烫脱毛后,须采用预干燥机、燎毛炉、清洗刷白机等设备完成浸烫脱毛的后序加工。
  (十四)屠宰车间应采用预剥皮输送机和剥皮机。
  (十五)从取肠胃开始到胴体初验,其间工序应采用胴体和内脏同步运行方法进行检验。屠宰车间应采用带同步检验的设备。
  (十六)屠宰量超过360头/h的屠宰车间,应设置两条胴体加工生产线。
  (十七)副产品包括心肝肺、肠胃、头、蹄、尾等,它们的加工应分别在隔开的房间内进行。
  (十八)各副产品加工间的工艺布置应做到脏净分开,产品流向一致、互不交叉。
  (十九)屠宰车间的肠胃加工间应采用接收工作台和带式输送机等加工设备。
  (二十)带毛的头、蹄、尾加工间应设浸烫池、脱毛机、副产品清洗机及刮毛台、清洗池等设备。
  (二十一)分割加工宜采用以下工艺流程:原料(二分胴体)预冷→胴体接收分段→剔骨分割加工→产品冷却→包装入库。
  (二十二)分割车间加工的原料和产品须采用平面带式输送设备输送。带式输送机的传动系统应选用电辊筒减速装置,其两侧应分别设置分割剔骨人员的操作台,输送机的末端应配备分检工作台。
  (二十三)分割车间须采用胴体先冷却后分割工艺,原料(二分胴体)入冷却间温度按35~38℃计算,出冷却间的胴体中心温度不应高于7℃,冷却时间不应超过16h。
  (二十四)分割肉冻结间的设计温度不应高于-23℃,冻结终了时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包括进出货时间在内,冻结时间不宜超过24h。
  (二十五)在头部检验、胴体检验和复验操作的生产线轨道上,必须设有疑病猪屠体或疑病猪胴体检验的分支轨道。分支轨道应与生产线的轨道形成一个回路,屠宰车间该回路应设在疑病猪胴体间内,疑病猪胴体间的轨道应与病猪胴体间轨道相连接。
  (二十六)在疑病猪屠体或疑病猪胴体检验的分支轨道外,应安装有控制生产线运行的急停报警开关装置和装卸病猪屠体或病猪胴体的装置。
  (二十七)屠宰车间所在厂应设置检验室,检验室应设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验的工作室,并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主要能检验出如下指标:
  感官特性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项目     鲜畜产品                  冻畜产品(解冻后)
  组织状态   肌肉有弹性,经指压后凹陷部位立即恢复原位。 肌肉经指压后凹陷部位恢复
                               较慢,不能完全恢复原状。
  色泽     表皮和肌肉切面有光泽,具有畜种固有的光泽。
  粘度     外表湿润,不粘手。
  气味     具有正常畜种气味,无异味。
  煮沸后肉汤  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
  肉眼可见杂质 不得检出。
    理化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项目              指标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15
  汞(以Hg计),mg/kg≤       0.05
  铅(以Pb计),mg/kg≤       0.5
  砷(以总As计),mg/kg≤      0.5
  铜(以Cu计),mg/kg≤       10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3.0
  金霉素,mg/kg≤         0.1(肌肉)、0.3(肝)、0.6(肾)
  四环素,mg/kg≤         0.1(肌肉)、0.3(肝)、0.6(肾)
  土霉素,mg/kg≤         0.1(肌肉)、0.3(肝)、0.6(肾)
  磺胺类,mg/kg≤         0.10
  氯霉素             不得检出
  已烯雌酚            不得检出
  盐酸克伦特罗          不得检出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目              指标
              鲜畜产品  冻畜产品
  菌落总数,cfu/g≤   1×106   5×105
  大肠菌群,MPN/l00g≤  1×l04   1×103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二十八)屠宰车间必须设置旋毛虫检验室,检验室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
  (二十九)屠宰厂须配有瘦肉精检测设备,瘦肉精抽检达到总量的10%。
  (三十)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产污水应集中排至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不应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三十一)急宰间及不可食用肉处理间排出的污水和粪便在排入厂区污水管网之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三十二)分割车间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不应高于12℃,包装间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不应高于10℃。
  (三十三)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宜采用湿法化制法。屠宰厂存有两年以上无害化处理纪录。

  第十条 生猪肉品运输必须使用专用机械制冷运输车辆,运输过程必须冷藏、密闭、保温、消毒,并由定点厂所在地动物检疫部门整车签封。

  第十一条 运送的每批生猪肉品,必须随车附表,标明生猪饲养地名称和地址、定点屠宰厂名称、运输目的地(或企业)、品种、数量、车号及业务员(经手人)姓名,必须持有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进入市区的白条肉,运输过程必须密闭、冷藏、保温、消毒、吊挂,每头白条肉上必须有印号并加盖清晰的检疫验讫标志和出厂合格验讫标志。
  进入市区的分割肉,运输过程必须密闭、冷藏、保温、消毒,要有符合规定的包装;包装上要注明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产品规格、执行标准、储存条件等并加封检疫验讫标志和出厂合格验讫标志。

  第十二条 生猪肉品批发交易不得在政府指定的肉品批发市场以外的场所进行,但实行肉品配送供应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准入企业必须在肉品批发市场内建设符合规定的全封闭、有吊挂设施的交易厅进行批发交易。

  第十四条 生猪肉品的批发交易、配送必须实行微机结算。结算过程中详细记载生猪肉品的来源、去向、品种、数量等信息,并在交易完成后3个小时内在石家庄市肉品监测信息网上显示。
  显示的白条肉信息包括饲养基地名称或养猪户的姓名及详细地址、定点厂名称、零售商或购买者名称(包括其详细的经销地址)、数量(包括去皮、带皮)、印号等。
  显示的分割肉信息包括定点厂名称、零售商或购买者名称(包括其详细的经销地址)、品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 进入市区批发、配送的生猪肉品应首先到肉品批发市场检疫监督办公室报验,经审验合格换取相应的证明后,再行批发、配送。

  第十六条 生猪肉品销售应实行公平竞争、明码标价,不准低于成本价销售和搞价格垄断。

  第十七条 市区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商场、超市、连锁店、便利店等各类从事生猪肉品经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销售列入市区肉品准入企业名录的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肉品。

  第十八条 市内饭店、宾馆、医院、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伙食单位、肉食加工单位和个人,应采购、使用列入市区肉品准入企业名录的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肉品。

  第十九条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采购生猪肉品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将生猪肉品取样送交有关检测部门进行检验,确保食用安全。

  第二十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入企业从准入企业名录中取消:(一)违反本制度规定,有关部门要求整改而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二)进入市区销售的生猪肉品,一年内抽检两次不合格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从准入企业名录中取消的企业,及时函告当地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一年内不得再列入名录。

  第二十二条 对未列入准入名录的企业在市区销售生猪肉品的,有关部门应作封存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市区是指本市长安区、裕华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生猪肉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熟制的鲜、冻胴体、分割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等。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配送是指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为满足本企业直销店、加盟店的肉品需求而实行的配货形式,但直销店、加盟店不得搞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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