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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4 生效日期: 2003-12-04
发布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行政许可法在我市正确地贯彻实施,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行政许可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分级分层次地抓好学习、培训。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局、委、办的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全体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切实加强对具体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的重点培训,建立健全学习培训考核制度。要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纳入'四五'普法规划,新闻等部门要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这部法律,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这部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行政许可法遵循合法与合理原则、效能与便民原则、监督与责任原则的具体思路,对现行政许可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和创新。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定期评估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窗口式'办公制度,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书面审查制度、一次告知制度、期限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充分体现了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对政府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研究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搞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同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衔接,注意行政许可法经济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及其他方面改革的密切关系,并注意将相关改革密切结合,整体推进。要结合机构改革,通过部门职能的调整和重新定位,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要求,促进中介机构发育和行业组织建设,发挥其自律管理作用;要结合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要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动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要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明确政府与其他市场主体的责权利关系;要从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入手,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同行政许可法结合起来,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工作,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要加强行政许可法的理论研究,探索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许可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许可服务和监管水平。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探索有利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相对分离、相互协调并有效制约的机制,不断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三、抓紧做好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和行政许可事项及规定的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不少有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为此,必须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机构。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以及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必须纳入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范围。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全面清理,凡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需在市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由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查。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以及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都要依法清理;对以地方性法规为设定依据的,由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按法定程序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后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定;对以政府规章为设定依据的,市政府要及时调整、修订有关规章;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定的行政许可,要一律废止;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事项,必须按照立法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来设定。
  鉴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和行政许可事项及规定的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切实完成好此项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清理工作任务,确保清理工作全面完成。对上述清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尽快开展自查工作,力争年底前完成,市级清理工作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与市监察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共同组成专门力量,集中时间,负责清理的具体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分自查登记、初审、报审和公布检查四个阶段进行。全部清理工作在2004年3月底结束。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分批进行公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工作安排和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好此项工作。

  四、改革完善行政许可体制和机制,切实强化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对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依法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尽量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今后,凡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必须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同时对许可设定的必要性及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对许可实施中依法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的,都要进行招标、拍卖。同时,要认真结合政务公开,推行和完善许可公开制度,实行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制度。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许可过程中存在的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的问题,建立健全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有机统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明纪律、狠抓落实,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后职能转移的移交工作,防止管理'真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密切配合,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均不得收费,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要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青海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这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入领会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扎扎实实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贯彻行政许可法,需要清理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这些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解决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工作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履行好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的职责。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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