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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6 生效日期: 2001-07-06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1]3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提出的《关于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卫生部等10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326号),深化城镇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城市卫生服务新体系,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目标
  到2001年底,全省以市州为单位建成布局合理、结构适宜、设施配套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覆盖60%以上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和30%以上的县(市)政府所在镇人口。初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预防保健机构在城市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体系中的合理分工。   到2003年,全省建成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运转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整体覆盖城镇人口,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连续、便捷的基本卫生服务,满足城镇不同层次居民的基本卫生需求。
  到2005年,在全省建成功能丰富、具有现代化管理模式(网络化)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使之成为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城市基本卫生服务的主要依托。
  
  二、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各地要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号)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对基层卫生机构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加快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的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有指导和双向转诊功能的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社区卫生服务的业务支持机构。
  (一)加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1.设置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由街道卫生院改造而成;没有街道卫生院的市区,可在区域卫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需求合理设置。也可以现有卫生部门兴办的区级医疗机构为主体改造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区域过大的,可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立遵循《吉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1)和《吉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2)。
  2.命名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名+区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区名+所在街道名(所在居民小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3.组织形式: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县、市)级政府兴办,以区(县、市)为单位组织实施,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全行业管理和监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日常相关业务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隶属于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项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买卖、租赁或承包,其资产属国家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的双向转诊体系。
  在城市医疗服务体系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承担不同的医疗任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工作。对于一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将其转向上级医疗机构诊疗。同时,上级医疗机构亦有责任将具有社区卫生服务指征的服务对象按程序转交其所在社区接受相关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与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的具体规定由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三)社区卫生服务的业务支持体系。
  在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业务支持体系。业务支持体系包括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定点协作)关系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区级或区级以上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相关专业机构。
  业务支持体系按照《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中关于城市卫生机构的设置规定,以现有卫生机构为主体,不再增加设置。
  业务支持体系的各专业机构应明确职责,积极配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拓宽服务范围,将群体性卫生工作逐步纳入社区,并在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必备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制度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审批程序:由申办机构向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确定社区卫生服务项目。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确认程序:由申办机构向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明确其所属关系,经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颁发全省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执业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吉林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中的有关规定配置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和预防保健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服务的人员须持有《执业医师证》或《执业护士证》,同时,应取得社区卫生服务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社区从事卫生服务。
  在国家实施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资格认可制度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服务行为
  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应严格属于基本卫生服务范畴,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相关服务。在开展各项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规范和管理办法,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五、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相关政策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国家和地方的税、费优惠政策。
  (二)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定额补助,具体数额由各级财政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人口等因素综合核定。
  (三)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所需启动资金由其隶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视财力状况予以适当补助。
  (四)各地卫生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在弥补医疗成本亏损后,按适当比例用于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实行项目管理。各级卫生部门应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以奖代补,对社会效益突出和工作开展出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作为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的补充。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国家规定的对非营利性卫生机构的价格政策,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随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一些具有地方特点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
  (六)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建设应纳入城市详细规划。在新建居民小区或旧城区改造中,应有计划地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按规划配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在城市建设中确需拆除的,应按照各地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予以补偿和优先就近安置。
  六、建立全科医生培养体系,加速队伍建设
  要构建适合省情的全科医学教育体系。教育部门应在省内国民教育系列医学院校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或开设全科医学课程,使医学院校毕业生能够了解全科医学思想、基本知识和相关技能。
  卫生部门应设立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建立常规培训机制和学术交流机制。在今后3年内,每年应有1?3的社区工作人员接受系统的全科医学专业培训。
  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要重视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队伍建设,应建立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社区人员的职称评聘制度,对工作在社区一线的人员应给予政策上的倾斜,鼓励优秀人员进入社区工作。

  七、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
  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吉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之内。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00)2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把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社区卫生服务的用药范围应以我省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准。
  各地要按照省、市州两级政府批准执行的适合本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根据不同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严格执行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承担不同的个人负担比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引导参保人员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基本医疗服务,建立合理的就诊流向,促进双向转诊机制的常态运行,实现“大病进医院、小病在社区”。

  八、建立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社区卫生服务的信息管理工作要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同步,建立全省统一模式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自动化和网络化。社区卫生服务的信息管理模式应能够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网络相接融,顺利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九、加强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综合社区建设规划,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各级政府工作目标,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区(县、市)及以上各级政府要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协调组织,成员单位由卫生、计划、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人事、教育、建设、药品监督、中医药等有关部门组成,各部门要积极制定相关政策,扶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顺利开展。协调组织负责促进当地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街道办事处对推进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负有重要责任,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并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力量,配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上门服务、社区诊断、健康促进等相关工作。
  
省卫生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吉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试行)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原则
  (一)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由街道卫生院改造而成;没有街道卫生院的市区,可在区域卫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需求合理设置,也可以现有卫生部门兴办的区级医疗机构为主体改造而成。
  (二)县(市)政府所在镇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原有县(市)级医疗机构为依托组建,不独立设置。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区域过大的,可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
  市名+区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基本设施
  (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以辖区服务人口数为依据确定,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标准。
  (二)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居民需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适宜种类与数量的床位,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三)床位设置原则上不设一般专科病床,可根据需要设立老年护理病床、康复病床、临终关怀病床、日间观察床等。
  (四)应具备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
  (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应具备常用药品120种以上,急救药品30种以上。
  四、科室设置
  (一)医疗科室。
  应设立全科诊室、急诊室、治疗室和若干个相关专科诊室,如高血压、糖尿病、口腔、中医、老年病、家庭医生诊室、处置室、康复治疗室等。可保留原有的特色专科。
  (二)预防保健科室。
  应设防疫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教育室等。
  (三)其他科室。
  应设立信息资料室、药房、检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健康档案)室等。
  五、人员配备
  (一)根据社区服务人口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按服务人口每万人配备2?3名全科医生,全科医生与社区护士比例不应低于1∶1。预防保健人员按服务人口2000∶1配备,口腔医师、康复治疗技师、社会工作者以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按实际需要配备。
  (二)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应持有《执业医师证》、《执业护士证》。
  (三)在全科医师认可制度实施之前,暂由经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承担社区卫生医疗工作。医护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
  六、管理制度与职责
  应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常规及职责:(一)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二)各类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三)各类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四)社区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各项技术服务工作常规。
  七、基本功能
  (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及规划,对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与寄生虫病的健康指导、行为干预和筛查,以及高危人群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四)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五)提供急救服务。
  (六)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七)提供会诊、转诊服务。
  (八)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九)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
  (十)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十一)提供康复服务。
  (十二)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十三)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并提供适宜技术服务。
  (十四)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并常规运行管理。
  (十五)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十六)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十七)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他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附:吉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试行)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原则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各地可根据社区人口和需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置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充分利用现有基层卫生资源转制而成,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人口应不少于2万人。
  二、命名原则
  区名+所在街道名(所在居民小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基本设施及科室设置
  (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
  (二)设置全科医师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教育室等。
  (三)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并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四)应设有健康教育宣传栏、服务范围揭示板、特殊人群管理板等设施。
  四、人员配备
  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技术人员按1∶1500~2000的人口比例设置,至少应有2?3以上的卫生专业人员(其中包括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平均1万城市居民应拥有2-3名全科医师。
  五、基本设备
  基本诊疗设备、健康教育设备、理疗康复保健器材、必备办公及通讯设备。
  六、管理职责及工作规范
  (一)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二)各类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各类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四)社区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各项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以上各项规定应悬挂公示,相关人员应熟练掌握。
  七、基本功能
  (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实施健康促进。
  (二)开展免疫接种、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提供院外急救服务。
  (五)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六)提供双向转诊服务。(七)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八)提供康复服务。(九)开展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服务。(十)提供计划生育咨询与宣传服务。(十一)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十二)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拓展社区卫生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十三)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他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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