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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农”公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村小康建设顺利进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6 生效日期: 2004-06-16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2004〕13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为“三农”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长效机制,推进“三农”公证工作全面开展,为全省农村小康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三农”公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三农”问题涉及诸多利益和法律关系。公证是国际通用的国家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规范经济、民商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等作用。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我省涉农公证未能普遍开展,与当前“三农”工作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公证工作,自觉运用公证法律手段解决“三农”有关问题,积极支持公证部门介入“三农”工作,进一步把农村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县乡两级政府要根据本地情况聘请公证员担任法律顾问,重大涉农经济、民商活动要有公证部门参与,标的额大、涉及面广的经济合作事项要及时请公证人员把关,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加大“三农”公证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当前,各地要围绕“三农”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抓好以下涉农公证:(一)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和党的各项农村政策,继续办理土地承包、四荒拍卖、退耕还林还草、土地使用权流转等公证事项,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推动农业经营体制创新,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多层次的法律服务,明晰生产、加工、销售利益共同体的各种法律关系,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序发展。
  (三)依法规范市场运作,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公证,土地置换,分期缴纳土地转让金公证,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拍卖、转让、租赁等提供多层次法律服务,建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有偿使用服务监督机制。
  (四)服务农村税费改革和金融信用秩序的构建,做好计税要素核定等多项法律监督,推进减负工作的公开透明。积极办理农村信贷公证,引导规范民间信贷,营造诚实守信的农村信贷环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五)为进城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办理群体劳务合同公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办理县乡企业改制公证和企业对外加工贸易等各类涉外业务,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法律保障。
  (七)办理农村各类承包事项、集体集资兴办公益事业等涉农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推进村务公开,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八)办理农村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村委会换届选举等现场监督公证,减少干群矛盾,提高村民自治的法制化水平。
  (九)为普九教育、农民互助合作医疗提供公证服务,依法规范和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和卫生事业发展。
  (十)为农村科技推广服务,办理种子农药销售、农业科技储备、成果转化等公证事项,为维护农民利益保驾护航。

  三、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确保“三农”公证工作全面有效开展。各级政府要把“三农”公证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建立“三农”公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三农”公证的重大事项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自觉维护国家司法证明权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合同纠纷,不得随意否定经过公证的经济、民商合同。要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证的意义作用,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文明和风险防范意识,为公证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导向、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研究拓展规范“三农”公证工作的有效机制和具体办法,确保公证活动本身按照自愿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要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推进内部机制改革,充分调动公证人员投身“三农”、服务基层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要教育广大公证人员特别是县域公证人员进一步端正业务指导思想,增强大局意识、开拓意识和主动服务意识,把服务“三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不得因公证增加基层和农民负担。要通过公证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推动全省农村小康社会建设顺利进行。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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