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2004〕222号
各市房管局 (房改办)、财政局、民政局:
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冀发(2003)26号)确定的 '十项民心工程'中明确提出:'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到2007年基本解决现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房户或现住房建筑面积在每人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家庭住房困难,为其提供房租补贴或廉租住房'。为确保该项工程的落实,根据建设部等部门颁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门责任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本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住房保障资金,监督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负责按月提供最低收入家庭名单;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提供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名单;房地产(房改)部门负责受理住房保障申请、核实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提供廉租住房。
二、关于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及其成员: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二是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居住危险房屋、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和其他不适合居住的房屋的,视为无房);三是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或扶养关系(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的人员、以及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提供住房保障。
三、关于保障方式
对极少数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一般应提供廉租住房,也可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大部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对目前租住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可核减租金。具体办法暂由各市、县自定。
四、关于保障标准
(一)租赁住房补贴
(1)面积标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一人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
(2)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为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廉租住房租金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
(3)补贴总额:(人均面积标准-家庭实有人均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
(二)廉租住房
(1)面积标准: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2)套型标准: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卫生间和厨房;
(3)设施标准:每套均设有供水、排水、供电、供暖及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并能正常供水、排水、供电、供暖和提供有线电视信号。
以上标准为指导性标准,各市、县可根据当地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需要和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可能,适当调整保障标准。
五、关于实施步骤
2004年对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2005年对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2006年对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2007年对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各市、县可根据财力情况,加快住房保障工作步伐,提前实施以上保障计划。
六、关于资金来源
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来源:
(1)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3)社会捐赠的资金;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由设区市房地产(房改)部门根据所辖县(市)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在所辖县(市)中分配。省建设厅接受捐赠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的经济状况和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向其提供适当补助。
七、关于申请和工作程序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提供住房保障,需向其所在的市、县房地产(房改)部门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市、县房地产(房改)部门进行核实和确认。具体工作程序,按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以亲民、爱民、为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克服各种困难,千方百计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帮助、指导和督促、检查,上下联动,确保住房保障任务的全面完成。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