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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机关52项便民利民措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9 生效日期: 2003-08-29
发布部门: 青海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做到执法为民,更好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的部署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决定在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4个方面陆续实行52项便民利民措施。
  一、户籍管理
  (一)凡到我省工作的外省大专以上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二)凡从我省其他地区到黄南、果洛、玉树州(以下简称青南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青南地区,也可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三)凡到我省投资、兴办实业的外省籍人员以及来我省开发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我省的,如果以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四)凡从我省其他地区到青南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开发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青南地区的,如果以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五)凡在西宁、六州、一地政府所在地和格尔木市已落户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到省内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六)凡考取省内外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愿意将户口迁出的,迁出地派出所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办理迁移手续。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农业户口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就地办理城镇户口。
  (七)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可自愿选择。新出生婴儿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直接办理,不受其他附加条件的限制。公民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生育的,不影响其子女依法登记户口。各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将落户情况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八)公民捡拾、收养弃婴,凭所在地区、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由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九)加大小城镇户籍改革力度。凡在我省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均可在本地申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城镇户口。
  (十)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十一)取消对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对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以及被逮捕和少管的人员不再注销户口。
  (十二)取消“农转非”指标限制,所有户口审批权全部下发到县(区市)公安局,由县(区、市)公安局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人口发展计划进行审批,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十三)对符合办理暂住证条件的,如果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对集体申请办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发给申办单位;对个人申办的,要做到随来随办。
  (十四)缩短居民身份证及快证制发时限,西宁、海东地区的公民申办居民身份证时限由过去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六州的公民申办居民身份证时限缩短为2个半月,公民申办居民身份证快件时限由过去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即从申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即可领取证件。
  (十五)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在为群众办理户籍手续时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要求,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群众办理户口,一律不得收取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十六)各地公安机关应及时为符合落户条件人员办理户口手续,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二、交通管理
  (十七)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
  (十八)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
  (十九)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考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驾驶证。
  (二十)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档载客汽车驾驶证。
  (二十一)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48小时内补发。
  (二十二)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和审验业务,由地级车管所下放到具备联网等条件的县级车管所办理。9月1日在我省格尔木、冷湖县级车管所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换证和审验业务。其它县级车管机构待具备条件后,成熟一个下放一个。
  (二十三)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检验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
  (二十四)凡海关进口的车辆和通过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审查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一律免上检测线检测,并不收取上线检测费用。
  (二十五)所有车辆号牌号码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并可以选择2次。
  (二十六)申请办理车辆转籍,部分登记事项不够规范的,由转入地车管所负责更正,不得退档;需要核对有关情况的,由两地车管所内部协调。
  (二十七)简化车辆注册登记程序,不让群众在检测场和车管所之间多次往返。
  (二十八)群众可以自愿选择有资质并在车管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各种车辆牌证业务。开办发牌发证邮寄、速递业务,供群众自愿选择。推行办理车辆牌证“一站式”服务。
  (二十九)对于违章停放的车辆,有驾驶员在场的情况下,采取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处理后放行,不得强行拖曳车辆。
  (三十)城市在临街小学门前派民警护送小学生放学过马路,并免费为沿街部分中小学校发放交通安全警示卡。
  (三十一)对非本辖区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因交通违章处以20元以上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如果机动车驾驶员主动提出,并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同意,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三十二)对异地驾驶员因不熟悉道路违章的,及时纠正后主动指明行车路线放行。
  (三十三)办理车辆牌证手续齐全,要立即办理,并从受理办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完成办理牌证业务。手续不全的,应一次说明须补办的项目和补办的方法。
  (三十四)不具备县级办理牌证,以及未设县级车管机构的州地(市),车管所必须每年不少于6次组织民警深入县办理车辆牌证。
  (三十五)暂住人员电请考领驾驶证的,由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书面发函查询改为网上核对,及时办理。
  (三十六)试行县级车管所办理汽车牌证业务;试行交警中队办理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拖拉机等车辆牌证业务。2004年1月1日西宁市的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试行办理汽车牌证业务并试行办理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牌证业务。
  (三十七)车管所在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设置办理车辆牌证业务的窗口。2004年1月1日后,在西宁市率先进行车辆交易市场试行上门咨询服务业务。
  (三十八)在互联网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车辆牌证的有关规定及考试模拟题库,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三十九)缩短进口车数据通报周期,提高国产车公告传递速度,使进口车和新公告的国产车等待办理车辆牌证的时间,由原来的1个月减少到48小时。

  三、出入境管理
  (四十)在西宁市(不含大通、澳中、湟源三县)实行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
  (四十一)在西宁市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后,除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居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四十二)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范围,由原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地企业的员工,扩大到内地个体工商户和在港澳地区注册的企业的员工。
  (四十三)对外国留学生签发与其在华学习相同期限的居留证,不再逐年办理延期手续。

  四、消防管理
  (四十四)逐步实行在互联网上申报和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在消防监督服务窗口、互联网服务窗口和电话语音咨询系统中公布消防行政审批结果。
  (四十五)在消防监督服务窗口公布消防审核、验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消防监督人员姓名、职务以及咨询电话。各级消防监督人员携卡上岗。
  (四十六)对送审的各类建筑工程及时进行防火审核。一般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国家重点工程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我省支柱产业、三资企业、省外来青投资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提前介入,能现场办公审核的现场审核;对科技含量高、技术难度大的建设工程,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在确保审核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审核时间。
  (四十七)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竣工验收申请,自验收申报表、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十八)对到各级消防部门办理公共娱乐场所、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和展览(销)会等开业(使用)、举办前的审批等事项,手续资料齐全经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办理完毕。手续不齐全的,一次性解释清楚,手续补齐后,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第二次办理完毕。
  (四十九)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中,不仅要给单位指出消防安全隐患,还要为单位出谋划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用最短的时间消除隐患。
  (五十)定期开放消防站,为辖区单位和人民群众传授防火、灭火常识。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本着快捷、方便、实效的原则组织培训。
  (五十一)开通各地消防服务热线电话,向社会提供消防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受理群众对火灾隐患、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
  (五十二)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在做好责任区执勤灭火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现有装备特点和队伍训练有素的优势,积极参与社会抢险救授任务。
  上述52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第三十五至第三十九项2004年l月1日起实行;第四十项今年10月10日起实行;第四十四项今年11月1日起在西宁市、海东地区和海西州实行,其余地区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其余45项今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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