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4 生效日期: 2003-08-14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1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青海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有效实现对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投资、工期”的控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中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国家有关部委下达我省的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和各类专项投资、省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地方统筹投资、地方预算内各项支出中用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纳入地方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的投资。


    第三条   对各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项目实行统筹建设(以下简称统建)。省级统建项目由省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确定。


    第四条   统建项目的范围:党委、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技、旅游、公检法司等部门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公益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省政府确定的行政性其他需要统建的项目。


    第五条   经省政府认定的项目统筹建设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统建机构)对省级统建项目进行管理。各州、地、市是否设置统建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自主确定。


    第六条   项目统建机构代行项目建设期的项目法人职权,对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及工程设计方案、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统建机构要严格按法定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


    第七条   统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八条   公益性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统建机构从项目编制初步设计起介入,项目使用单位有责任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统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统建机构。财政部门按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资金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将建设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统建机构基建专户。项目统建机构按要求对各项目的工程进度、计划落实、资金使用情况编制报表,上报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并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条   统建项目有其它配套资金来源的,负责配套资金的责任部门和单位须依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项目融资方案和资金来源按期、及时、足额将配套资金拨付到项目统建机构基建专户。配套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各级政府应当依法保证统建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统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统建机构负责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使用单位进行协调配合,并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项目统建机构须向其委托部门提交完整的管理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工程管理、工程进度、项目负责人,参与的人员数量和资格资质、上岗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工程管理费用预算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内容。委托部门在对管理方案审核批准后,与项目统建机构签定委托统建合同书。管理方案和委托合同书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性建筑统筹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为项目最终法人。项目建设期间以统建机构为主,项目使用单位参与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使用单位全权管理。项目统建机构对统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生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统建机构的职责:
  一、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对统建项目实行规模、标准、投资、工期控制,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建设标准建设,总投资不得突破批复的概算;
  二、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场地岩土工程勘察、编制工程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审查、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按照批准的可研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控制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工程进度、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单位;
  五、编制工程建设的管理方案、计划安排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衔接落实年度建设投资,上报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技术、财务资料和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八、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例会制度、财务制度、岗位责任制、统计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等。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计划、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对统建项目的支持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   统建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项目的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模和范围条件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统建机构不按批复规模和内容进行设计和施工,擅自减少规模和降低建设标准,管理不善,出现工程质量事故问题,项目使用单位可直接向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统建机构在项目管理中,通过优化建设方案和实行招投标等节约的建设资金,按现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执行。统建机构要对运作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工程损失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统建项目要接受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二十条   重点统建项目,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派驻稽察特派员进行全程稽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统建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统建项目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单独建帐,封闭运行,独立核算”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无权进行调整和挪作他用,严禁随意转存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进行设计变更和调整并涉及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规模的,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项目统建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原设计审查部门会同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其它一般性变更、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统建项目建成后,项目统建机构按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验收评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建设资料、财务帐目、竣工图、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全部移交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统建机构备份存档项目全部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统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统建管理费,收支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二○○三年六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