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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征地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1 生效日期: 2001-06-21
发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1)19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重新核定住房建设中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2.1%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1.4%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1.7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0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五)、补办征地手续,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其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费总额的0.35%收取。
  (六)、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地、荒山用地项目,划拨土地管理费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0.21元,并不再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征地管理费的征地包干的方式、减免范围、审批权限均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发布〈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5])4号文件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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