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8 生效日期: 2001-06-18
发布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吉地税流[2001]114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依此及时调整纳税定额。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 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立即布置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