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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餐饮业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7 生效日期: 2000-04-17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2000]湘价消字第96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餐饮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现就餐饮价格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餐饮企业应在试营业开始三个月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餐饮等级,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定等级,并颁发等级牌、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等级前,餐饮企业可暂按申报等级的低一等级定价,但不得收取服务费。超过试营业三个月仍未申报等级的,各地物价局可按最低等级进行检查。

  二、原已核定等级的餐饮企业,由于更换店名和法人代表等原因停业后重新开业的,原等级自动取消,重新开业的餐饮企业应在开业三个月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申报等级,不申报的视为最低等级。

  三、包厢取消最低消费后,可适当收取包厢费,收取办法和标准按(1995)湘价消字第252号文件规定,由餐饮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包厢面积、设备设施、服务质量等核定收费标准。不申报而收取包厢费的按违反物价政策论处。

  四、在全省范围内对餐饮企业开展一次年度审验。审验内容包括:餐饮企业执行物价政策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建立规范的价格和成本台帐情况,以及餐饮企业硬件、软件环境是否符合等级标准等。对已停业的餐饮企业,要及时取消其等级;达不到等级标准或严重违反物价政策的,要降低其等级。年度审验分两步进行:先由各餐饮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查,并向当地物价部门报告自查情况;然后由物价部门组织抽查。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物价部门据情制定,但不得在餐饮业年度审验工作中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各市、州物价局务必在6月30日前将本地餐饮企业年度审验的情况上报省局消费品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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