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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综合治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5 生效日期: 2000-04-05
发布部门: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张家界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城区进行综合治理,特通告如下:
  一、严格依法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1、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市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共同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2、严禁机动车辆(含未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乱停乱放。违者,由交警部门将占道车辆拖走,并处以罚款100元。机动车辆必须在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点停放,对农用车、厢式货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和短途客运车辆,实行分流定点停放。在城区分设三个停车场,三角坪方向的车辆停在张管处水果仓库停车场;东门桥以东和以南方向的车辆停在观音桥北头桥下停车场;南庄坪方向的车辆停在区种子公司前面原来去永顺的老路上(南庄坪绿地旁)。
  3、禁止厢式小货车、后三轮摩托车、农用车、拖拉机和短途客运车辆7时至19时在东至永定西路口,西至三角坪转盘,南至观音大桥和澧水大桥范围内的道路上行驶。违者,由交警部门滞留车辆2天,对驾驶员强制学习法律法规,并处罚款100元。
  4、禁止两轮摩托车载客营运。违者,由市交通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交警、客运管理机构按照《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处以500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营运,收缴车辆,登记封存。
  5、禁止无牌、无证、无照的面的、摩的、中巴车非法从事客运,违者,发现一次处5000元--30000元罚款。
  6、规范人力车(非机动三轮车、板车)营运秩序。已发证的板车,允许在规定的期限内持证营运,但必须在指定地点整齐摆放。临街单位内部职工的非机动三轮车必须停放在本单位院内,不得停放在道路上(包括人行道)。违者,每部罚款10元至100元。
  7、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通行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违者,处以5元罚款或警告,并责令其协助维持交通秩序30分钟。

  二、严格整治市容环境
  1、城区禁止乱摆摊担和算命卜卦。违者,收缴工具和其它物品,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城区主次干道上严禁擦鞋服务,擦鞋服务一律只能在小街小巷进行,违者,收缴工具。
  2、禁止在人行道上打扑克、下象棋、打麻将等娱乐活动。违者,收缴工具和物品,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
  3、城区禁止店外占道经营(以墙为界)。违者,收缴经营工具和商品,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4、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包清洁卫生、包秩序维护、包绿化管理)制度。对不履行保洁义务的,每发现一次,由城建监察支队处100元罚款。
  5、未经城建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棚的,由城建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和拆除,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临街原设的封闭式电话亭在四月底以前由电信部门负责拆除,到期不拆除的由城建监察支队强行拆除。
  6、禁止临街摆放煤灶和其它灶具。城区街道两旁的所有餐馆,必须在5月底前设置室内厨房或操作台,已污染人行道板的必须在4月底以前自行清洗干净,逾期不改者,收缴灶具,责令停止营业。
  7、禁止向街道上乱泼、乱倒脏水、脏物,违者,除责令其清洗干净外,每次罚款50元。
  8、所有营运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凡车容不清洁,影响市容卫生的一律不准上路营运,并由交警协助城建监察支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过境车辆除外)。
  9、严禁在城区街道和其他公共场所乱吐、乱扔、乱挂、乱放、乱贴、乱画,违者按《城市综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5元至50元罚款。
  10、严禁在市政府特许的时间、地点之外燃放烟花爆竹,违者,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处500元罚款。

  三、市区各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学校,要组织干部、职工、居民、学生认真学习贯彻《张家界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张家界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和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视其情况,还要责令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写出公开检查,并曝光亮相,情节严重的,给予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相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200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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