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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0 生效日期: 2001-05-30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1]2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计委、经贸委、体改办、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编办、人事厅、工商局、物价局提出的《吉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我省现有勘察设计单位452个(包括中直30个),几十年来为我省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省的多数勘察设计单位都是五、六十年代初期成立,多数仍然是事业单位的性质。加之勘察设计单位机制不活,功能单一,勘察设计单位过多,队伍结构不合理,收费标准偏低,离退休人员多,税费负担过重,一些单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等问题,影响了勘察设计单位的健康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11号)是当前我省勘察设计单位改革非常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既为勘察设计单位指明了方向,又给予勘察设计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调整勘察设计收费、减半征收所得税等扶持政策,应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精神,按照“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思路和“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改革目标,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省属勘察设计单位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调整管理体制,改企转制。 
  (一)调整管理体制的方向:
  1.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直接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或整体进入企业集团。
  (二)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勘察设计单位自主选择管理体制改革方式的原则;
  2.坚持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原则;
  3.坚持尊重基本建设客观规律的原则;
  4.坚持适当竞争的原则,一个行业应当至少保留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
  (三)调整管理体制的主要程序是:
  1.勘察设计单位自报;
  2.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省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的规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隶属关系。省政府文件已明确了隶属关系,进入大型企业集团的勘察设计单位,这次原则上不再调整隶属关系。 
  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进行改造,国有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改革。
  大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可以一步到位,即在改企业时,直接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改为国有科技型企业,再逐步进行公司制改造。多数大院应当改为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原则上应当改企建制一步到位,即改企业与企业制度创新同步进行。中小院改制不强调一个模式,可以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提倡以下几点:一是勘察设计单位属于竞争性行业,原则上国有资产可以大部或者全部从中小院退出,使中小院的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者成为出资者,并由此产生激励和约束机制。二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当由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勘察设计人员担任,逐步过渡到注册人员领衔执业。三是合理设置股权,技术骨干和经营者应当成为企业的主要持股者,一般职工主要通过按劳分配实现自身价值。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者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还可以适当按股分配。对经营管理者,还可探索“年薪制”、“期股期权”等分配机制。
  三、转制勘察设计单位的资产产权,可以整体或部分地向本单位原法定代表人、技术骨干和职工实施竞价出售。受让方为法定代表人或技术骨干的,一般在5年内不得再转让。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要明确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产权转让原则上须以受让方接转改制企业经评估并依据政策规定确认的债权债务,接收全部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为前提。

  四、此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应采取各种有效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改革方式,宜股则股、宜卖则卖,或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或形成规模经营。各级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帮助改制单位做好改制方案的审核、财产清查、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划转与转让、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产权登记等工作。整体改制涉及资产评估的,由主办单位商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中介机构。
  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合规性审查的数额为转让底价,确需降价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在经审核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的10%以内浮动。如超过10%降价出售,须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五、2005年10月1日前改制的单位,经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所有者权益为正值,在应扣除费用后仍有余额的,由受让方支付等额货币资金买断。其中一次性交纳应交价款的,给予应交价款减收30%的优惠。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交纳,但首批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付总价款的50%,且分批付款期限不能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要展期的,须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资债相抵后所有者权益为零者或负值的,以零价出让。

  六、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全体职工整体买断产权的改制企业,如确有需要,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出售国有资产的净收入(包括分期付款的净资产)留在企业有偿使用,同时规定还款的年限和比例,使用方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向同级财政交纳资产占用费。

  七、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时,允许将属于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可以采取整体移交有关部门管理或通过转让产权创办企业实体的方式实现。

  八、国有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职工原有的国有职工身份随之解除,职工在改制前对形成本单位净资产所作的劳动贡献补偿,按有关政策执行。

  九、我省将对原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收费标准将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管理办法制定。

  十、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原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字样原则上准予保留。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的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考虑到原单位名称的品牌和无形资产,改为企业后的5年内,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可附注原单位名称,以便于原有勘察设计市场形象的延续转换和债权的清收。

 

  十一、对暂不具备直接改制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整体租赁企业资产,租赁费不能低于同类资产所提折旧费,也可先租后买,即在租赁的基础上逐步过渡为买断。
  承租方按不低于评估价值20%的比例交纳租赁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用租赁方经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等额价值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租赁期内由出租方对所出租的资产参照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季或年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在承租方所交给的租赁费及租赁保证金累计达到所租赁的资产总额时,租赁双方可以办理产权出让法律手续。租赁期间经出租方核准的技术改造及新增设备投资,可抵冲租赁费。

  十二、国有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职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职工的工作内容、岗位等。

 

  十三、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在本勘察设计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与原勘察设计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对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失业保险登记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四、从2000年10月1日起,改为企业的单位及其职工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和统筹层次,分别以2000年10月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0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改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5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取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补贴基数为2000年10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0年10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2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3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4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5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5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按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2000年10月1日(不含)前,已经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本《意见》规定调整执行。已经随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改制勘察设计单位职工距法定离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经本人申请勘察设计单位批准,可以离岗退养,退养期间,勘察设计单位和职工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缴费工资基数按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及国家和省的规定作适当调整。职工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十五、改为企业的单位,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应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六、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科技型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8号文件执行。

  十七、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改行企业工资制度和享受企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工资分配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一)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改为企业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在税前扣除。(二)可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两个低于”的前提下,实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三)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分配制度,进行项目核算分配制、年薪制等改革试点。
  改制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结余及职工的集资款、抵押金,改制时应补发或退还职工。暂无力补发或退还的,要做出偿还计划,明确偿还责任、偿还办法和期限。改制前结存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属原单位职工共同所有,改制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转为职工股金,职工对这部分股金拥有终极所有权。

  十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发动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根据职工的意愿选择好改制形式,形成预案,正式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进行审议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十九、改制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如下材料:(一)改制请示。主要内容有:单位近年经营状况主要数据、即期资产总值及结构、拟定的改制形式,改制后企业名称、出资方式、注册资本(股本)金总量及结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等。(二)改制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有:对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分析、改制模式的选择和现实的可操作性、改制后企业发展远景及效益预测、以及对职工安置等承诺的可行性做出综合分析。(三)改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总体目标设计及完成时间、分阶段目标、主要工作内容及完成时间、改制组织领导机构的组成等。(四)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实施改制的决议。(五)出售给法人、原单位法定代表人、原单位部分职工的,附改制企业和购买方的协议书。(六)改制后拟新组建企业的章程(草案)。(七)主要债权人对改制后的债权处理意见。

  二十、主管部门向审批权限部门申报。勘察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在收到拟改制单位的申请后,对具备条件的予以审核并上报审批权限部门。省属勘察设计单位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经贸委、体改办、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编办、人事厅、工商局、物价局审核批准;市州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报当地政府授权的审批权限部门。上报时应报送如下材料:(一)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请示的审核意见。主要内容有:认可的改制形式、改制后勘察设计单位名称、股本金总量及结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等。出售给法人的,还应有对购买方的基本情况介绍和出售原则等。(二)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请示、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代会决议、新组建勘察设计单位的章程(草案)。(三)资产评估机构报告及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确认书。(四)国有股股权管理文件(有国有股的)。(五)已进行财物状况审计的附送审计报告。(六)贷款银行出具的债权债物落实情况文件及债权保全文件。

  二十一、审批权限部门向勘察设计单位主管部门下达批复文件。主要内容有:批准的改制形式、改制后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股本)金额度与结构的设定原则、以及认为应该提出的要求。

  二十二、改制勘察设计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并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二十三、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原配备的事业单位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收回。

  二十四、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要认真研究新体制下的企业党建工作,加强党的领导。同时,继续做好工会及共青团等工作,发挥党群组织在企业中的作用。党群隶属关系等需要调整的,按中央和各级党委、群众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后,要努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继续深化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和设计创优,要精心勘察,精心设计,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服务,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十五、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对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主管部门要为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做好服务,积极促进并保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扎实开展和顺利实施。(注:大型勘察设计单位一般指在职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单位;中型勘察设计单位一般指在职职工人数50至300人左右的单位;小型勘察设计单位一般指在职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
省建设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政府体改办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地税局
省编办
省人事厅
省工商局
省物价局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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