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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无籍房屋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9 生效日期: 2001-04-19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通告[20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推进住房制度的改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清理整顿我市无籍房屋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次清理整顿范围是本市城市规划区1996年底以前竣工的各类无籍房屋(不含城市居民的私有住房)。
  二、清理整顿时间从2001年4月25日开始至2001年12月31日结束。
  三、各类无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下列程序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先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验收申请,由市规划局组织进行规划验收;
  (二)经市规划局验收合格后,再到市建委补办工程质量验收手续,补办开工许可证,并补交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持市建委的工程质量验收手续和开工许可证,再到市规划局补办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四)持市规划局的有关手续,到市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证;
  (五)持市规划局的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再到市房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注册登记。
  四、本次清理整顿无籍房屋工作由市无籍房屋清理整顿办公室具体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收费,统一办理。
  五、在本通告规定的清理整顿时间内,逾期仍未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产权注册登记的各类无籍房屋,属于住宅商品房、居民回迁房和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资房的,由市政府接收,并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属于非商品住宅房(含各企事业单位自建的生产厂房、营业用房和办公房)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不再批准其开发建设新的建设项目。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土地局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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