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政发[1999]6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市政府5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因特殊需要或特种专业货运汽车需在禁行时间和禁行路段行驶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费用,持证通行。
二、禁止摩托车在五一路火车站T型路口以西至湘江一桥桥东直行。
三、摩托车上牌实施总量控制,每年在现有总数的基础上发展不得超过5%。
四、非机动三轮车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实行总量控制,由市辖各一区城管部门初审发放准运证后,再到区交警大队办理,牌证,挂牌管理,持证通行。
五、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