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1]5号
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的同时,向被担保企业收取贷款担保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时,要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向被担保企业收取贷款担保费。
二、贷款担保收费标准暂按担保贷款额的2%--4%或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200%收取,在此范围内,根据贷款期限和风险程度,由你公司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具体收费标准。
三、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待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