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3 生效日期: 2003-10-13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人[2003]475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按此《意见》,制定本市的实施意见。
附件:关于规范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管理的意见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规范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全省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规范各种培训办班行为,强化培训工作的行政监督,解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重复培训、标准不一、质量不高、不按规定程序办班及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问题。按照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办班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人教[2001]54号)和省建设厅季度工作调度会议纪要([2003]第1号)要求,结合我省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培训办班归口管理意见:
  一、建设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原则
  1、属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部门有规定的,要求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的,需面向全省建设系统各行业举办培训班的,可列入年度培训计划。
  2、各市资格性培训计划,由省建设厅根据各市建设队伍规模、从业人数、年度要求的持证率及培训资源条件制定。由省厅直接下达执行。
  3、各市建设教育培训计划,由各市编制,并抄报省建设厅。培训工作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二、建设教育培训工作归口管理的培训类别
  归口管理的培训类别为:全省建设系统专业证书教育、各类执业资格、从业资格、职业资格(技能)培训、专业技术培训、领导干部业务培训、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及在职教育、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含进修班、高研班)、专题讲座、论坛等,均由省(市)建设厅(局)人事教育处(科)负责管理。
  三、建设教育培训计划的下达
  全省建设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由省建设厅统一下达,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协会、学会(须报经厅对口业务处室同意),要于当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厅人事教育处审核,经厅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下发执行。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组织培训班。特殊情况确需办班的,要按规定报批。
  四、教育培训办班实行统一发文
  对已列入年度计划的各类培训班,在实施培训前,各举办单位或负责处、室(单位)要提出培训的地点、课程、学时、师资、收费等内容报厅人事教育处审核,由主管培训工作的厅领导审签后实施培训。各类培训班通知,统一以“冀建办人”编号下发。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厅管协会、学会、研究会均不得自行向各市建设(城管、房管、规划)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下发培训通知。非此文号办班通知,各市、各单位(个人)可拒绝参加。
  五、逐步实行培训社会化制度
  改革培训管理体制,打破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培训市场的管理。培训工作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打破行业垄断和人为的培训市场分割。通过供求、价格、竞争和风险等市场机制来配置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的有效性,满足个人、企业的需要。培训机构要面向市场、面向需求,有办学条件的单位(企业)经审核可自主办学、自主培训,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六、实行教、考分离和统考制度
  对资格性培训,实行培训单位确认制度,严把资格考试关。培训单位不能参与资格考试、发证等工作,保证资格考试的客观、公正。促使培训机构优胜劣汰,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各培训机构,要按照省建设厅批准的教学计划、培训标准进行教学,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考试,考试(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证书。
  七、建立培训质量评价体系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培训的管理,注重调动各主办和承办部门(单位)及社会培训组织的积极性,形成一个统一、协调、联动、高效的培训整体和培训机制;建立培训质量评价体系和方法,加强对培训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查处治理力度,努力培育规范有序的建设教育培训市场;
  八、严格培训收费标准
  各承办和施教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各项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九、规范各类证书的管理
  1、除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规定的培训,统一制发证书外,所有以省建设厅名义举办的各类培训,需以厅名义颁发证书的,要统一由厅人事教育处审核颁发相应证书。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厅属各单位不准自行印制、颁发印有河北省建设厅字样的证书和向行业发放的各种自行设计的证书。
  2、实行证书的有效管理,各类证书的颁发、编号将逐步实现微机化管理,进行网上登记查询,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加强对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
  培训主办部门和承办单位应认真履行工作程序、执行教学计划、保证培训质量、严格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促进行风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加强对全省建设教育各类培训班的监督,发现未按审批程序的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问题,要及时向省建设厅举报。举报电话(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0311-7904670监察室:0311-7903627)。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