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9]湘价费字第291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登记代理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意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收取有关费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即其资质是经省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与工商行政机关脱钩的中介服务机构。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均不得开展企业登记代理服务。
二、企业登记代理业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由省统一审批制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三、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和收费,必须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严格按委托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或附加各种不合理的条件,强制委托人接受代理服务并收费。无委托协议书或不按协议书规定条款服务的不得收费。
四、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代理服务业务,不得扩大范围、分解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执收机构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五、各代办机构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凭证购领税务部门规定的服务收费发票,依法交纳税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1999年12月20日起试行,至2000年12月31日止。届期再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附:工商代理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
工商代理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一.代办企业登记服务费
1.小型企业: 1000-2000元/件
2.中型企业 1500-2500元/件
3.大型企业 2500-3500元/件
4.特大企业: 4000-6000元/件
二.代办变更登记服务费
1.小型企业: 200元/件
2.中型企业: 300元/件
3.大型企业: 500元/件
4.特大企业: 800元/件
三.代拟各类法律文书
1.小型企业: 100元/件
2.中型企业: 200元/件
3.大型企业: 300元/件
4.特大企业: 400元/件
四.代拟企业可行性研究论证方案
1.小型企业: 100元/件
2.中型企业: 200元/件
3.大型企业: 500元/件
4.特大企业: 800元/件
五、工商企业顾问服务:每年由双方按委托合同协商收取,不高于2000元。
六、执照过塑费(含一正二副):30元/套
说明:1.以上收费对困难企业应降低收费标准;
2.以上各项中的企业规模按企业注册资金金额分类如下:
1.小型企业: 100万元以下
2.中型企业: 101-500万元
3.大型企业: 501-1000万元
4.特大企业: 1001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