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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中小企业局、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对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8 生效日期: 2003-09-08
发布部门: 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中小企业局
发布文号:

各市、县公安局、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供销合作社,冀中公安局、商业站:
  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即将来临,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省公安厅、省中小企业局、省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了《对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在村庄、街道、生产企业等处广泛张贴,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号召群众检举揭发,严格兑现奖惩措施,迅速掀起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工作的高潮。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二○○三年九月八日

  对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奖励办法
  为鼓励广大群众揭发检举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行为,提高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发现、打击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违规活动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违规生产、储存,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不少于2000元人民币奖励;举报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违规销售、运输,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不少于500元人民币奖励。

  二、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不少于500元人民币奖励;举报非法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不少于300元人民币奖励。

  三、举报供销社烟花爆竹合法经营单位和固定零售点违规购进、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不少于1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五、各市、县公安局、中小企业局、供销合作社应向当地政府申请,落实奖励经费,对举报重大案情、多次举报属实的人员,应给予重奖。

  六、各级公安机关、中小企业局、供销合作社要公布举报电话。河北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311 3033941--2035(工作时间),0311-3033941---2030(昼夜),0311-3033941-2093(传真)。河北省中小企业局举报电话:0311-7903844,0311-7903476(传真)。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举报电话:0311-460161710。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省公安厅、省中小企业局、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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