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9]湘价房字第288号
郴州市物价局:
你局郴价字(1999)222号《关于调整郴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1998)18号)精神,城市自来水价格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价格听证会的形式按程序办理。经研究,现对你市供水价格调整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市这次供水价格调整是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理顺供水价格的改革。经审查,你市价格调整程序和所报方案符合《价格法》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请你们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今后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不得在价外征收其它费用。
二、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对城市供水价格作如下调整:供水价格分类由现行的三类调整为五类;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1.02元/吨,行政事业用水为1.02元/吨,工业用水调整为1.12元/吨,经营服务用水调整为1.80元/吨,特种用水为3.90元/吨。企业下岗职工户和特困户的水价可按原来到户价格不变,由你市安排。
三、郴州市供水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居民生活用水抄总表计费为抄表到居民住户的水量计费,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供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你市应向企业、居民和行政事业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保证自来水调价方案顺利出台。
五、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