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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工商银行关于油气田企业异地缴纳税款缴库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4 生效日期: 2001-04-04
发布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工商银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发布文号: 吉国税联[2001]4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工商银行省行营业部、各市(州)、县(市)分、支行: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油气田企业特点,现将油气田企业异地缴纳税款办法明确如下:
  一、油气田企业涉及到异地缴纳税款的,需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指定的工商银行开立缴税专户,此专户只用于办理税款的缴纳业务。开立专户前,企业应到所在地人民银行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二、油气田企业缴纳税款时,由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企业到开户银行办理缴库手续。缴款书中的收款国库是有关油气井所在地县(市、区)国库部门。

  三、油气田企业的开户银行收到缴款书后,应按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各联次上盖带有日期的转讫章,同时办理划款手续。一是将款项通过电子联行划到油气井所在地的工商银行,备注栏中应注明“税款”字样。二是将缴款书的第一联退给缴款单位作完税凭证;第二联是缴款单位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将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联由油气田企业开户银行通过特快专递邮寄到油气井所在地的工商银行,所需费用由税务部门负担。

  四、油气田企业的工商银行收到税款后,应及时记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分户账,收到“税收通用缴款书”并与该款项核对无误后,将缴款书与该款项一同划转到当地县(市、区)国库。国库部门收到款项及缴款书后,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解库手续。

  五、油气井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应与当地国库部门按月核对账目,及时解决核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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