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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3 生效日期: 2003-08-13
发布部门: 廊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凡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应当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各税种,进出口货物按海关关税条例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如有支付给国外的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租金和其他所得,应扣缴预提所得税、企业的外籍人员和中方人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进区的企业,1995年12月31日前进区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
  凡进入廊坊开发区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采取依法征收、地方财政定期奖励的办法。
  1、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五年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赋为零。五年后,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税赋为15%。其中,属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赋缴纳企业所得税。

  2、流通企业(包括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及其它服务性行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赋为7.5%,在此期间,企业年缴纳增埴税税额超过100万元,所得税可享受一年的零税赋;年缴纳增值税税额超过200万元,可享受两年的零税赋,但在五年内企业享受此优惠政策累计不超过两年,且不顺延。五年后,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税赋为15%。
  (二)地方所得税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装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第三条所规定范围),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5、凡在开发区投资的企业,年缴纳增值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年度结算后,由地方财政奖励本年度增值税额的5%;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年度结算后,由地方财政奖励7%;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结算后,由地方财政奖励10%。
  (四)消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五)营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六)房地产税
  可按从价、从租两种方式计算缴纳,每半年(三月和九月)征收一次。生产性外资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免征房地产税五年,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免征房地产税两年。

  1、从价方式:税率为1.2%,按房产(包括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2、从租方式: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8%征收。

  3、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产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开发区内划拔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税金为每平方米2元。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车船使用牌照税
  生产性外资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非生产性外资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免征车船牌照税两年。
  (九)海关税收

  1、自1998年1月1日,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预提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和其他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有互惠协定的国家按10%),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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