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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务工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0 生效日期: 1999-11-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外来人口务工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在我市务工、经营的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和《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外来人口在我市务工、经营的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劳动局负责对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长单位、部队驻长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实行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统一发证、监督检查。

  二、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力应当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原则,优先录用具备本市城镇户口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需招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公开招聘本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15日后仍未招足的,方可向市劳动局申请招用外来劳动力。招用外来劳动力申请报告应书面说明招用理由、人数、工种和地区。经批准后持市劳动局发给的《招用外来劳动力批准书》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一律不得使用外来劳动力。

  三、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实行分类管理、比例控制的管理办法:
  (一)商业贸易、旅游服务、邮政电信、医药卫生、烟草、食品、电子、房地产等行业使用外来劳动力人数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20%;
  (二)机械、航空航天、电力、水利、冶金、化学、地质矿产、轻工业、铁路运输、交通、测绘、船舶、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兵器、汽车制造、建筑材料、纺织、环卫等行业使用外来劳动力人数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5%;
  (三)装卸、搬运、建筑等行业使用外来劳动力人数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20%;
  (四)其他行业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比例由市劳动局确定。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外来劳动力10日内到市劳动局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凭市劳动局核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

  五、用人单位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应提供《招用外来劳动力批准书》和被招用者的《公民身份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近期1寸免冠相片一张。需在我市经营的外来人口,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7日内由本人持《营业执照》和前款规定的有关证件向市劳动局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后,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外来人口从事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提供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六、《外来人员就业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外来人员就业证》有效期最长一年,如需继续留用的,需办理年检换证手续方能使用。《外来人员就业证》由本人保管,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的有效期限与《外来人员就业证》的有效期限一致。

  七、自1999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外来人员就业证》,新证为棕色封面。原证有效期限超过2000年1月31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此之前到市劳动局换发新证。

  八、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外来人口在市内五区从事经营活动均应继续按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湘发(1998)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9)21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7)50号文件精神向市劳动局交纳外来劳动力管理费,交费标准为:
  (一)本市辖区以外来我市务工、经营的外来人口每人每年 500元,季节性用工每人每月50元;
  (二)本市辖区内非市内五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务工、经营人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征收;
  (三)从事建筑施工的成建制队伍按每人每月10元征收。

  九、为促进人才流入、招商引资和便利居民,下列人员不征收外来劳动力管理费:
  (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
  (二)来本市投资个体工商户1万元以上,企业10万元以上的经 营者;
  (三)家庭雇请的保姆。

  十、外来劳动力管理费可按年、半年、季度缴纳,使用人数在10人以下的可按年缴纳;使用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可按半年缴纳,使用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按季缴纳。

  十一、经批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外来劳动力管理费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用人单位不得转嫁给个人。

  十二、外来劳动力管理费列入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就业和再就业,及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培训、服务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劳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本文规定,不得滥发证卡。对违反本文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招用外来劳动力,或招用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外来劳动力,或招用后不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由市劳动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按《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处罚。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外来人口未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外来人口来本市务工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规章,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十五、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为用人单位介绍外来劳动力,违者依照《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十六、县(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文,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十七、本文下发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十八、本文从1999年11月20日起执行。长沙市劳动局外来劳动力使用审批、发证办公地点:长沙市劳动力市场(长沙市开福区华厦路1号)。
  联系电话:4390027
                           

长沙市劳动局                           
长沙市公安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物价局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沙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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